速限50重機飆破百吃罰單 外籍男質疑速限過低訴請撤銷…遭法官駁回
台5線基隆市七堵區與新北市汐止區交界路段,速限50公里。1名外籍男子午夜騎重機經過時,時速飆到101公里,被罰1萬2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他認為速限規定過低,且他熱愛騎機車,吊照處罰過重,訴請撤銷處分。法官審理後,指他違規明確,處分無違誤,吊照處分也無裁量空間,駁回告訴。
台5線基隆市明德二路在接近新北市汐止區路段,車道寬敞,但因有坡度,規定最高時速50公里。提告男子去年9月1日午夜11時53分,騎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這處路段時,被固定式雷達測速儀測得行車速度為時速101公里,警方製單舉發有「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逾時速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即時速51公里)」違規行為。
判決指出,男子不服警方舉發,請求開立裁決書,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1萬2000元、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男子不服處分並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雖有違規行為,但那個路段最高速限過低,且處分吊扣車輛牌照實屬嚴重,影響他使用重機。他熱愛騎乘機車,請求減輕處罰,聲明原處分撤銷。
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男子騎重機行經速限50公里路段,經檢定合格測速儀器測得時速101公里,足認超速51公里。測速儀前方250、178、134公尺處均設有「警52(測速照相警告)」標誌,且標誌清晰可供辨識,舉發超速違規程序合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後指出,依超速採證照片、警告標誌牌示照片及舉發機關函文、圖示,應堪認定男子騎乘重機,在沒有不能注意到取締標誌並受警示狀況下,騎重機在執法區域內,確有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51公里違規行為,應當受罰。
男子主張最高速限過低,且原處分處吊扣車輛牌照實屬嚴重,影響他使用重機,但因男子違規行為,依處罰條例應處車主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監理機關並無決定是否吊扣及吊扣期間的裁量權,法官指男子請求減免處罰,難以採認。
法官說,監理機關依處罰條例、裁罰基準等規定,裁處男子罰鍰1萬2000元、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並無違誤。男子請求撤銷原處分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