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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發給員工年終獎金須扣稅嗎?補充保費如何扣繳?發放3規定一次了解

518職場熊報

更新於 2022年01月10日17:40 • 發布於 2022年01月10日01:52 • Ching

長榮海運因去年受惠於疫情帶動運費,使得獲利爆發,傳出今年發給員工的年終獎金平均竟高達「40個月」,然而在疫情影響下,有產業因此受惠,也有許多產業因此影響營運獲利,可說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公司沒賺錢,不發年終獎金看似合情合理,但不發年終獎金是否違法?另外,企業若發給員工年終獎金,超過多少金額須扣稅?是否需扣繳補充保費?以下3點幫您一次解答。

一、 年終獎金不發、少發公司是否違法?主要看2點

(一)看公司當年度是否「賺錢」

公司年終結算有盈餘,老闆如果決定不發年終獎金,除了對員工來說可能會大感失望,是否違法呢?若按照《勞基法》第29條規定,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企業或單位,年終結算有盈餘,應發給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

也就是說,老闆今年真的營運狀況不佳沒有盈餘,是可以不發放年終獎金的而發放名義也不一定要用年終獎金,可用分紅等方式替代,且因為法令沒有再明確規定發放標準,發放金額與比例也是看雇主決定。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小重點,針對過去一年工作有重大過失的員工,其實公司可以針對個人不發放獎金。

另外,老闆們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您是成立「公司」,還要特別留意《公司法》第235-1條有規定,公司需要在公司章程明訂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在有盈餘的情況下,需要發給員工獎金、紅利、股票等,只是實際要發多少給員工仍然沒有強制規定。

(二)公司是否和員工事先談好發不發:年終屬於「薪資」或「恩惠給予」

如果公司在員工入職前就先約定好年薪包含年終獎金,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則額外2個月就屬於「薪資」的一部分,而《勞基法》第22條有規定「薪資(工資)須全額發放給員工」,因此即使當年度虧損、未賺錢,雇主也不能藉故不發或少發這2個月薪資。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引發爭議的陽明海運,公司就有和員工約定每年至少給1個月的年終,也因此這1個月的年終性質就屬於「薪資」,即使陽明營運當年度虧損也必須編列預算發放。

若您沒有事先承諾員工會有一筆年終獎金,則發不發給年終都屬合法,只是多數台灣企業仍會發給小紅包慰勞員工一年的辛勞,這在獎勵上的性質就屬於「恩惠性給予」

二、 發放年終獎金後,公司如何辦理扣繳綜所稅?超過84,500元要先扣稅5%

長榮海運發給員工平均40個月年終獎金,除了員工本身須繳高額稅金,雇主部分也須預扣5%稅金和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和薪資相關的收入,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等都需要被課稅,而公司應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公司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屬於工作相關收入,公司應在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當給付給員工年終獎金超過84,500元時,因屬於非固定薪資以外的獎金收入,公司必須自行扣繳5%(110年度扣繳稅率為5%,111年度起標準扣除額為86,001元,員工隔年申報綜所稅時,也需將年終獎金列入綜所稅計算,但可以免併入全月薪資總額計算扣繳稅額。反之,若發放年終獎金金額未達起扣標準84,501元,則公司不需預先扣繳,員工在5月報稅季時,自行直接將獎金列入年度所得總額裡計算所得稅即可。

💡 舉例:B老闆發給新人妹2020年終10萬元,因達到扣繳門檻84,501元,公司須預扣繳5,000元(10萬x5%),而新人妹在2021年報稅時,就能減除這5,000元已扣繳的款項。

三、雇主發給員工年終獎金,還須扣繳補充保費?

雇主在發放年終獎金時,除了要留意扣繳綜所稅規定,另外一個重點是當發放獎金符合以下2個條件時,雇主須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也要幫代扣員工補充保費,如果有應扣而未扣的情形,將會被處1倍罰鍰。

(一)符合以下情形須扣繳「雇主」補充保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

公司若有支付員工年終獎金,其當月所支付的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79B)與公司「受僱者」每月投保薪資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11%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若給付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投保金額則不需扣繳。

雇主補充保費計費公式:(薪資所得總額-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x補充保險費率(110年1月起為2.11%)

💡 舉例:B老闆公司僱用10名員工,110年1月支付給員工薪資所得總額(包含年終獎金)為90萬,當月員工投保金額總額為24萬,因此需要扣繳補充保費13,200元【(90萬-24萬)x2.11%=13,200元】

(二)符合以下情形須代扣員工補充保費計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另外,公司發給員工年終獎金連同其他獎金,當年度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所得格式代號為50),也要在給付時代扣員工補充保費,按照保險費率2.11%扣繳,可按月或按年度向健保署申報;若給付獎金累計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則不需扣繳。

代扣員工補充保費計費公式:(給付時當年度累積獎金-給付當月投保金額x4)x補充保險費率(110年1月起為2.11%)

💡 舉例:新人妹在某網拍公司上班,110年12月投保金額為24,000元,當年度1月領取年終獎金10萬元,年中又領了10萬元分紅。因公司年度給付獎金累積共20萬元,超過新人妹當月投保金額24,000元的4倍【200,000元>96,000元】,公司需幫新人妹扣取差額的補充保費2,195元【200,000-96,000x2.11%=2,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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