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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蕭曉玲公道】監委抓到校方和教育局涉隱匿、偽造  要北市府告發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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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10月15日10:16 • 發布於 2018年10月15日10:16 • 蔡慧貞
歷經十年,台北市中山國中前音樂老師蕭曉玲解聘案,監委王美玉公布調查結果,指出直指中山國中和台北市教育局當年調查蕭曉玲案違反程序正義,且校方和教育局更涉嫌隱匿資料、偽造文書事證。(攝影:張文玠)

台北市中山國中前音樂老師蕭曉玲解聘案,歷經十年,監委王美玉今(15日)天公布調查報告,為蕭曉玲翻案,直指中山國中和台北市教育局當年調查蕭曉玲案違反程序正義,且校方和教育局更涉嫌隱匿資料、偽造文書事證具體,以致蕭無論提出任何行政救濟程序,都無法改變她被解聘的結果,台北市長柯文哲今年2月要教育局評議委員會投票決議,看似有意為蕭曉玲翻案,其實是虛晃一招,根本不可能。

監委王美玉進一步質疑,監委調查期間,教育局和中山國中長達一年多的拖延,拒絕提供當年調查蕭玲案的相關原始卷證,甚至到現在還提不出調查小組第三次會議的會議紀錄。她認為,不願意配合監院調查,也不承認錯誤的中山國中和北市教育局,如何可能在今年2月銜柯文哲之命召開評議委員會時,做出公平的決議?根本是緣木求魚

監委發現公務員涉隱匿、偽造柯P應依法告發

王美玉說,「蕭曉玲案的公平正義何在!」她在提出調查報告和中山國中及教育局隱匿及偽造文書的具體事證後,除要求台北市長柯文哲應重新調查該案,但必須讓明顯有違失、違法之嫌的教育局迴避,而非讓教育局再參與調查,否則結果必然無疾而終;同時,她也要求北市府應就監院調查報告的調查事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又依《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王美玉指出,當年調查、處理蕭曉玲案的中山國中和教育局相關人員,違法事證明確,北市府應依法將中山國中及教育局相關人員逕行告發移送才是。

監委王美玉指出,蕭曉玲案經調查,發現中山國中及教育局隱匿及偽造文書的具體事證,要求台北市長柯文哲應重新調查該案,且必須讓明顯有違失、違法之嫌的教育局迴避。(攝影:張文玠)

監委王美玉透露,她2017年6月30日受前監委錢林慧君之託,重新檢視中山國中前音樂老師蕭曉玲案決定重新立案,針對蕭曉玲迭向台北市教育局、教育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等機關提起行政救濟卻均遭駁回,檢視相關機關是否「有應調查而未調查情事」?沒想到,她在調查過程中,卻遭到中山國中和教育局相關人員的諸多刁難,他們一致採取不配合態度,讓監委有關蕭曉玲案的調查困難重重。

監委指出,她的立案後,就要求中山國中提供當年有關蕭曉玲案的公文、會議紀錄等原始卷證,結果中山國中僅提出厚厚一本,已經過篩檢、裝訂後的調查報告,王美玉不放棄要再中山國中提供原始調查資料,中山國中隨即表示,原卷都在台北市教育局;但當監委再進一步向教育局要資料時,教育局則頻頻推脫,之後甚至表示相關檔案找不到了,逼得監院二位負責該案的調查官還兩度跑到教育局去找資料,最後監委氣得行文教育局,如果調不到該案原卷,就要追究公務員責任,這時教育局才神奇地在今年8月由一科長將相關調查原始卷證帶到監院交出來,而這從監委立案調查起,已歷時一年多。

先輔導再蒐證違反程序   教育局長指示嚴辦明顯越權

結果監委王美玉翻看了蕭曉玲案調查過程的原始卷證後赫然發現,依正常程序,教師遭到不適任指控,校方應先有一段「覺察期」,後調查屬實,再結果對教師的「輔導期」要求改善,之後才進入「評議期」,若屢勸不聽未改善,才有教評會做出解聘決議,但蕭曉玲案卻未依相關程序。調查發現,中山國中於2017年12月11日接獲檢舉,當日即成立調查小組對蕭曉玲展開調查蒐證工作,但隨後13日中山國中又召開臨時教評會,會中決議蕭曉玲進入不適任教師「輔導期階段」,但此時蒐證尚未完成,中山國中明顯違反教評相關程序。

台北市教育局針對蕭曉玲教學處理未聘任案,公文說明未聘任蕭曉鈴續聘過程。(圖片取自蕭曉玲臉書)

又原本中山國中明明已成立調查小組,但當時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卻因接到檢舉,另外下令要求對蕭曉玲「查處嚴辦」,隨即由教育局督學組專案小組調查,監委又調查發現,之後由督學丁文玲製造並經當時教育督察室主任洪哲義審閱修正的「中山國中808班96年12月21日音樂課事件調查表」,要求該班34位同學填答並調閱該班教室日誌做為蕭曉玲「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佐證資料,中山國中主管人員隨即依丁督學的指示要求學生對老師蒐證。

監委說,此次有二處錯誤和違法,中山國中不僅先將蕭曉玲列入「不適任教師輔導期」,才回過頭來蒐證,違反程序正義;又中山國中已成立調查小組,此本屬學校事務,教育局長吳清基卻又另外指示要對蕭「查處嚴辦」,教育局督學室又成立專案小組,明顯越俎代庖。

再者,監委檢視教育局好不容易才提供的原始卷證中發現,所謂教育局指示校方要求學生對老師的「行為不檢」蒐證,並填寫當日音樂課的調查表時,其中有部分學生所寫內容對蕭老師有利,但卻未被教育局督學製作進調查報告中,另校方要求學生回憶當年12月14日和21日老師上課情形,監委指控,校方甚至強制學生在教室日誌上「登載不實」,要求更改日誌內容,讓學生心生恐懼;但實際上,監委發現所謂學生指控蕭老師強要學生教室日誌事件根本是一場烏龍,12月14日的日誌內容顯示,學生是在蕭曉玲簽名後才加上去,等於學校要學生「登載不實」以違法指控蕭曉玲。

此外,監委還指出,當年銜教育局長吳清基之命調查該案的督學室主任洪哲義,不僅在12月25日負責審閱、修改督學丁文玲所做的該案事件調查表;洪更在隔年1月另指派桑姓督學代理丁文玲「積極推動」中山國中蕭曉玲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解聘事件,要求中山國中對蕭曉玲做出解聘決議,教育局長吳清基和當時的督學室主任洪哲義明顯已違反《教師法》第14條,教師之解聘應由學校教評會「客觀公正審查」的規定。

教育局洪哲義「球員兼裁判」  既辦解聘案又負責蕭申訴案調查

監委認為更離譜的是,教育局督察室督學積極介入中山國中蕭曉玲老師的解聘事件,之後蕭向教育局提出申訴,洪哲義又無視自己曾審閱、修改調查表,未依法自行迴避,又以台北市申評會第8屆委員身分參與蕭的申訴案調查及審議,並接受指派擔任調查小組成員赴中山國中調查且提出調查報告,之後申評會據洪哲義等提出的調查報告決議蕭曉玲申訴無理由,監委認為,洪哲義已是「球員兼裁判」。

蕭蕭玲曾向教育局提出申訴,指出所有事證竟然只供教評會,卻不需要提供給蕭。(圖片取自蕭曉玲臉書)

校方未規定10天內通知蕭答辯 調查小組成員名單造假   

監委更不滿的是,中山國中和教育局嚴重漠視蕭曉玲的權益,不僅「調查小組」的查證結果未依規定在10日內以書面通知蕭曉玲,令其說明答辯,就逕送考績會決議記大過一次,再送教評會決議解聘,明顯違反程序正義;且即使蕭曉玲提出再審,蕭曉玲卻始終不曾看到「調查小組」召開三次的會議紀錄資料,以致無從自會議紀錄中檢視其中瑕疵提出申訴等。

監委發現,中山國中和教育局嚴重漠視蕭曉玲(如圖)權益,不但未依規定書面通知當事人,還逕行送考績會決議記大過一次,再送教評會決議解聘,明顯違反程序正義。(圖片取自蕭曉玲臉書)

至於監委調閱了調查小組所做的會議紀錄則發現,校方宣稱指定8人組調查小組,但竟然有所謂調查小組成員在接受調查時表示,自始至終不知曾任蕭曉玲案的調查小組成員,也不曾被邀請參加調查會議;又檢視調查小組的會議紀錄,教育局僅提供了三次會議的前二次會議紀錄,但這兩次會議紀錄雖然均記載有6人出席,但這二次會議卻都僅有同樣的4位成員簽名,而非6人簽名;至於第三次會議的會議紀錄,監委王美玉表示,她到現在都沒有看到,教育局至今沒有提供,王美玉更表示,這其中已涉及公務員隱匿資料、偽造文書情事了。

*柯文哲幫蕭曉玲只虛晃一招 隱匿、偽造新事證是翻案關鍵 *

監委王美玉更說,今年2月台北市長柯文哲指示教育局召開評議委員會重新審視蕭曉玲解聘案,但實際上,從她調查可以發現,中山國中可說是配合教育局堅持將蕭曉玲解聘,甚至當年的配合上級參與者洪哲義,更已是柯市府的教育局副局長,所以柯文哲要教育局召開評議委員會重新做出公平的決議,「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教育局不可能承認自己當年的錯誤,評議委員會甚至沒有重新檢視整個蕭曉玲案的調查過程,只是依當年的調查報告和結果,當然會做出維持原解聘理由的有利教育局和中山國中決議。

針對蕭曉玲復職案,台北市長柯文哲曾在專案報告時表示,要教育局召開評議委員會重新做出公平決議,「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攝影:葉信菉)

監院人士說,11日在教文委員會提出蕭曉玲案的調查報告,具有資深人權律師背景的另一監委高湧誠在聽取調查監委王美玉的簡報後,直指調查報告中對中山國中和教育局涉嫌隱匿資料、偽造文書的事證非常明確,應該是蕭曉玲解聘事件可以翻案的關鍵。(蕭曉玲一口咬定郝龍斌惡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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