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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員工健檢是雇主責任!一張表快速了解新進、在職員工的健檢/體檢規定

518職場熊報

更新於 2020年08月20日02:35 • 發布於 2020年08月17日01:00 • Ching

藝人高以翔因工作過勞猝死、上班族工作長期使用鍵盤滑鼠導致腕道症候群、做工的人因環境吵雜發生不可逆的聽力損失,這些都是工作環境造成的職業病及傷害。而若雇主有安排員工健檢,不僅能夠掌握員工的健康狀態、安排合適的工作,也能預防員工有過勞的情形發生,以避免涉入法律責任。

許多雇主不太清楚管理員工健康也是雇主責任,其實職業安全衛生法§20已有規定,各行各業雇主對於「新進」勞工、「在職」員工應分別實施「體格檢查」和「健康檢查」,不了解兩者差異嗎?沒關係,小編已針對新進勞工和在職員工應實施的檢查項目內容彙整成表格,並列出幾項重點與常見問題幫助老闆們快速了解這項法規規定。

新進員工體格檢查法規內容/圖片來源:518人力銀行
在職員工健康檢查法規內容/圖片來源:518人力銀行

問題一:為什麼僱用前要體檢、到職後還要健檢?兩者有何不同?

(一)一般體檢

在僱用前進行體格檢查,可以事前了解員工的身體狀況,排除掉不適任的工作,或協助調整工作項目,當員工未來身體有病變時,也可以判斷這些傷病狀況是否和從事的工作相關。例如:一般餐飲從業人員也需要在到職前依相關法規實施體格檢查,以避免僱用員工患有傳染病(例如:肺結核)造成食物汙染。

(二)一般健檢

員工到職後,工作一天至少8小時,佔了生活的三分之一,隨著任職時間增長,可能會累積發生職業病。職業病的成因與診斷十分複雜,可能摻雜了遺傳、環境、工作器具等各種因素,因此,雇主應定期安排在職員工健檢(健檢頻率可參考上表),當健檢報告有異常指數,雇主便能夠即早發現,針對員工每次的健檢結果、對照相同工作者是否有同樣狀況來建置預防措施,避免職業病發生;又萬一員工真的診斷出有疾病,也可供主管機關釐清疾病與職業的關係,避免發生勞資糾紛與官司。

(三)特殊健檢/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健檢

如果公司營業性質是屬於高風險的作業項目,因對員工身體的危害更甚,應在員工到職後每年實施健檢追蹤;而勞動部也針對特別容易罹患職業病的高風險勞工,要求雇主在一定期間內實施健檢。

問題二:體檢/健檢的項目有哪些?可以安排哪些醫院健檢?

其實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和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並無差別,兩者都包含:過往病史、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等七個大項目,詳細內容可查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法規中附表八「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此外,一般中大型公司也提供員工健檢的額外福利,但配合健檢的醫院診所、檢查項目不一定符合法規,雇主們可以參考目前職安署「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訊網」網站中有認可的體檢/健檢機構

photo from photoAC

問題三:體檢/健檢費用是雇主還是員工負擔?雇主支付費用可列為公司營業費用嗎?

因法令沒有規定新進員工的體檢費用誰應負擔,原則上是由勞資雙方協商,但如果員工可以提出沒有超過年限的檢查證明,就不需要再做檢查。在稅務方面,雇主如有負擔體檢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可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在職勞工的定期健檢費或特定項目健檢,因法令有規定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檢查費應核實列為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用,不能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另外,有些公司會額外提供多於法令規定的健檢,額外多出的檢查項目與次數,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的補助,應列為薪資支出,依法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課稅。

問題四:體檢/健檢後發現員工有傳染病、不適任時,可以解雇員工嗎?

依職安法§21規定,要僱用的員工體檢後發現不適合從事該工作,應不得僱用其從事該工作。因此,許多公司會在錄取通知單上註明「新進員工報到後經體檢發現XXX,取消錄取資格」,然而要注意的是,員工所患疾病和其從事的工作性質必須有直接相關,或有相關法規規定不得僱用,如果雇主單純因員工有傳染病就開除或取消錄取,可能會涉及就業歧視(傳染病防治法§12),且解僱也必須符合勞基法的解僱法定事由來終止勞動契約。

 

員工到職後若健檢發現患有傳染病,雇主和員工都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的防疫措施,並依規定請假就醫、申請留職停薪或隔離來避免傳染,雇主不可以直接就解僱員工,否則也算違法!

Photo by engin akyurt on Unsplash

雇主如未安排員工健檢可罰3-15萬元(職安法§45),相對的,勞工如果拒絕接受健檢也會被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職安法§46)。小編認為,從事工作的是勞工本人,更應該仔細留意職場環境中有哪些對自身健康造成危害、做好預防,畢竟健康是最重要的,擁有健康也才能繼續工作、賺取財富!

註1: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1Ⅰ或§81Ⅴ、Ⅷ。

註2:請參考勞動部107年1月5日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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