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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超車不順比中指 行車記錄器全都錄 被判有罪5萬元飛了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5月05日04:46 • 發布於 05月05日04:35

吳姓男子開車行駛快速時道路,與開大客車的曾男疑行車問題引發不悅,超車後開窗,伸出手比中指,曾男檢附行車記錄器影像提告,吳男承認有比中指,但辯稱當時並沒有不高興,也不是針對曾男比中指。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犯公然侮辱罪,且無悔意,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去年4月1日上午10點半多,駕車行駛台62線萬瑞快速道路指標6.9公里處,因曾男駕駛的營業大客車在前方,讓他無法順利超車心生不悅。吳男切換車道開到曾車右前方時,把手伸出車窗外,多次對曾男比中指。曾男認為名譽及社會評價受貶損,檢附行車記錄器錄影檔案報案。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吳男辯稱,他確實有將手伸出車窗比中指,但不是對曾男比的。兩人開車過程中沒有發生衝突,沒有犯罪意圖。曾男指控他因超車問題比中指,但他當時並沒有不高興,怎麼可以說他中指就是針對曾男,否認有公然侮辱犯行。

法官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顯示,吳男開車在曾男的右前方,清晰可見吳男將手伸出車窗外,對行駛在他左後的曾男比中指。此外吳男開車靠左近距離切入曾男車道,左前輪、左後輪壓住車道中間白線時,也可見吳男將手伸出車窗外比中指。吳男辯詞有悖事理及經驗法則,認為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指出,刑法公然侮辱罪是指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不問文字、言詞、態度或舉動,只須公然為之,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減損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構成。現今社會社會認為「比中指」如「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強烈含有侮辱他人意思,認定吳男行為足以貶損曾男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已犯公然侮辱罪。

法官說,吳男行為造成兩車碰撞風險升高,且犯後無悔意,對社會公共秩序、交通安全造成顯明危險。考量吳男行為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兼衡獨居、經濟狀況小康、小學畢業及曾男因路途遙遠,不願意到院調解等情狀,判吳男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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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開車與開大客車的曾男疑行車問題引發不悅,對曾男比中指挨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犯公然侮辱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記者邱瑞杰/攝影
吳男開車與開大客車的曾男疑行車問題引發不悅,對曾男比中指挨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犯公然侮辱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記者邱瑞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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