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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特休假常見的7種違規!工作滿1年「只」給7天休假,其實違法

Cheers 快樂工作人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蘇欣儀

年末將近,你還有多少特休假沒休?趕緊來看雇主常見的7大違規事例,避免你的權益受損。

圖片來源:Freepik
圖片來源:Freepik

勞動部指出每年約有500件與特別休假(簡稱:特休)有關違法案件,每年開罰上千萬元。近日勞動部特別公布特休假的7大違規樣態,包含勞工離職後,雇主未結算未休特休的工資、雇主違反員工意願,逕自排定勞工特休日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會給予一定的特休日,且天數會逐年增加: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到30日為止

七大常見的違規中,最容易誤解的為「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第一,「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是違規的。例如,勞工服務滿6個月以上應享3天特休;服務滿1年以上,會再「額外增加」7天特休。也就是工作滿1年後,應在該公司累積10天的特休。

第二,部分工時人員的特休規定與全職員工相同,只是會按上班時數「比例」做調整。舉例來說,全職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52週x40小時+8小時=2,088小時。有一位部分工時人員年資滿1年,全年工時不含加班為1,044小時,該勞工享有28小時特休時數。(1,044/2,088)x7天x8小時=28小時)。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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