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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特休假常見的7種違規!工作滿1年「只」給7天休假,其實違法

Cheers 快樂工作人

更新於 11月18日07:04 • 發布於 11月18日13:00 • 蘇欣儀

年末將近,你還有多少特休假沒休?趕緊來看雇主常見的7大違規事例,避免你的權益受損。

圖片來源:Freepik
圖片來源:Freepik

勞動部指出每年約有500件與特別休假(簡稱:特休)有關違法案件,每年開罰上千萬元。近日勞動部特別公布特休假的7大違規樣態,包含勞工離職後,雇主未結算未休特休的工資、雇主違反員工意願,逕自排定勞工特休日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會給予一定的特休日,且天數會逐年增加: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到30日為止

七大常見的違規中,最容易誤解的為「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第一,「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是違規的。例如,勞工服務滿6個月以上應享3天特休;服務滿1年以上,會再「額外增加」7天特休。也就是工作滿1年後,應在該公司累積10天的特休。

第二,部分工時人員的特休規定與全職員工相同,只是會按上班時數「比例」做調整。舉例來說,全職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52週x40小時+8小時=2,088小時。有一位部分工時人員年資滿1年,全年工時不含加班為1,044小時,該勞工享有28小時特休時數。(1,044/2,088)x7天x8小時=28小時)。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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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9

  • Dora
    為什麼要這樣唯恐天下不亂的給標題?工作滿一年本來就是給七天特休呀,因為滿六個月的特休三天,在滿六個月時就已經給了,怎可再混為一談? 大家工作滿兩年有十天特休,不也都講十天?誰會把一年跟六個月的再相加合計,講成10+7+3啊? 再者,若是滿一年時,才連著六個月的三天特休一起給十天,這樣就是違法,因為「滿六個月」顧名思義就是在工作滿六個月就有的特休,不應在滿一年時才一起給。 所以「Cheers快樂工作人」在工作滿一年時,才來檢討六個月的沒給,這個觀點非常錯誤了! 現在的年輕人對於法規已經一知半解,身為媒體,不是應該給出正確資訊嗎?好好的用客觀的立場跟大家解釋法規很難嗎?為何總是要這樣危言聳聽? 媒體人的素質可以好一點嗎?不要老是寫錯字、不要總是亂用成語、不要老是亂下些騙點閱率的標題、觀點不要有失公允... 真的很糟糕!
    11月19日03:21
  • 醉月
    要轉發2023年的舊新聞,也請勿誤導民眾。 1. 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之3天特別休假,可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其實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例如:勞工在111年3月1日到職、112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日,共計10日。 上述已經講到(((分別給予)))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四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未滿半年的三天特休,依法已經年度結算工資給勞工。 何來3加7的計算模式。
    11月19日07:19
  • Tom•K•Robin
    可憐的記者,連發個文都會搞砸🤷🏻‍♂️
    11月19日10:20
  • 𝖃𝖎𝖆𝖔 ཉ
    針對大家講的7+3 我是認為可能有的老闆會反過頭來用7-3去給的這種可能性吧? 所以才特別講是「7+3」這個邏輯出來 不然當然一般人的計算能力沒問題 都知道天數是幾天
    11月22日03:33
  • Chin(annual Leave)
    職業不分貴賤,法官記者除外😅
    11月21日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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