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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稽查瓦斯分裝場 「這家」偷工減料被揪出!消保官這麼說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3年10月02日06:16 • 發布於 2023年10月02日06:17

記者陳韋劭/新北報導

新北市消保官稽查轄內瓦斯分裝場。(圖/市府提供)
新北市消保官稽查轄內瓦斯分裝場。(圖/市府提供)

▲新北市消保官稽查轄內瓦斯分裝場。(圖/市府提供)

新北市約3分之1的住戶仍使用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為保障超過50萬用戶的消費權益,消保官會同經發局稽查轄內13家瓦斯分裝場,查獲星海石油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瓦斯鋼瓶灌裝重量短少,市府將依《石油管理法》裁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

消保官表示,這次抽驗重點在於瓦斯鋼瓶之重量是否與標示灌裝重量相符,共計查核13家瓦斯分裝場、203桶16及20公斤重家用桶裝瓦斯。依規定容許誤差範圍為百分之1,並加計50公克。經查,抽驗星海石油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6桶瓦斯中,有3桶灌裝重量不足,且超過法定容許誤差範圍。

業者辯稱非蓄意偷斤減兩,但稽查人員已當場將瓦斯鋼瓶封口戳破請其重新灌裝,此外,將依《石油管理法》第47 條第6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消保官指出,桶裝瓦斯常發生瓦斯鋼瓶退款爭議,瓦斯行往往強調瓦斯鋼瓶當初已買斷、無義務買回,或要求消費者提出多年前的押金收據憑證,或以瓦斯鋼瓶過期而要收取檢驗費,消費者認為被刁難而提出消費申訴。

消保官強調,自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中,已明訂供應容器設備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容器檢驗費亦由瓦斯業者負擔,瓦斯業者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但消費者使用同一容器超過1年才返還的話,瓦斯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

消保官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之規定,就算這些規定未記載於雙方使用的定型化契約,仍然構成契約之內容,故此類爭議已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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