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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騎機車滑手機、吸菸 罰鍰增至1200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17小時前

不少交通事故往往肇因危險駕駛,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機車駕駛人駕駛時使用手機、電腦等產品做出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罰鍰從現行一千元,提升至一千兩百元;駕駛期間吸菸者,罰鍰則從六百元,提升到一千兩百元。另外,行經學校、醫院標誌路段不減速肇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長胡迪琦說,近年仍有不少駕駛習慣開車或騎車時接聽手機、甚至主動撥打電話,另也有些駕駛喜歡邊抽菸邊駕駛,影響其他駕駛及用路人權益,如今修法三讀通過,未來相關罰鍰金額加重,但最重要的還是呼籲民眾專心駕駛。

不過使用「手機架」的機車騎士愈來愈多,是否開罰眾說紛紜。交通部表示,儘管條文規定「手持」手機、電腦才開罰,但如果有「影響駕駛安全」疑慮者,同樣也能開罰,呼籲民眾騎車盡量不要使用任何電子設備。

根據現行道交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三千元罰鍰;三讀條文對於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做出上述行為者,從目前處罰一千元,提高為一千兩百元罰鍰。

另外,汽機車駕駛人若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從現行六百元,改為一千兩百元罰鍰。

三讀條文新增規範,汽車駕駛人若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路段,不減速慢行,因而致人死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有鑒於近年毒駕案例增多,實務上因尿液檢驗報告出具時間過長,導致執法漏洞,因此三讀條文也規定,毒駕案件,其行為起算日及舉發期限自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起算日及舉發期限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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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機車駕駛人駕駛時使用手機,罰鍰提升至一千兩百元。記者陳正興/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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