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9日訂定發布「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需於今年5月申報的去年交易案件。其中全台300多個行政區有半數調漲,且幅度介於1%~6%。以高雄楠梓、新竹市和新竹縣竹北的漲幅6%最高。如以比重來看,則以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44%計算最高。
財政部指出,6%的漲幅算是近三年比較高的水準,主要還是反映去年部分地區房價漲幅和交易情況。漲幅4%和5%的行政區各有30多個,像是新北的三峽、萬里,台南永康、安平,高雄三民、左營等;也有部分行政區是太久沒調,例如彰化二林和南投埔里。
財政部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制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相關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如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7千萬元以上、新北6千萬元以上和台北及新北以外地區4千萬元以上,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
此外,也會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即本次財政部公布的比重,是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6%,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