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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稅捐權益沒煩腦 新竹國稅局:善用納保官服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勁報

更新於 2025年06月25日01:48 • 發布於 2025年06月25日01:48

▲為維護納稅者權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受理各項稅捐爭議案件。(圖/新竹國稅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為維護納稅者權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受理各項稅捐爭議案件,秉持中立及客觀立場,稽徵擔任徵納雙方的溝通橋樑,提供妥適及必要的協助。

▲為維護納稅者權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受理各項稅捐爭議案件。(圖/新竹國稅局提供)

新竹國稅局舉例說明,陳先生112年12月間出售位於新竹市東區的房地,已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嗣後經稽徵機關發函通知其出售的系爭房地,為繼承其配偶而取得,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該房地如屬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本件經原查重新計算通知陳先生補繳30餘萬元,陳先生表示房貸實質上為夫妻2人共同支付,無法接受此計算方式,遂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陳先生向納保官表示,系爭房地為106年1月間以配偶名義購入,但配偶罹患重病後,除繼續接受治療,但因身體不適經常向服務單位請假,僅取得半薪,所以家中生活支出、醫療費及系爭房地的貸款等,多由陳先生負擔,且配偶於108年11月往生,雖然由其繼承系爭房地,但後續房貸亦由其繼續支付等云云。

此案經納保官與陳先生溝通協調請其補正銀行房貸明細及106年購入房地後所支付貸款等相關證明供核,嗣後經原查就其補正銀行貸款餘額證明書、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明細等每月繳交房貸紀錄予以實質審核,尚無不合,案經原查同意核認系爭房地實際支付取得成本,更正應補稅額為0元,順利解決徵納雙方爭議。

新竹國稅局溫馨提醒,納稅者可善用納保官服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上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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