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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限縮國會調查權】憲法法庭「拉紅線」防擴權 立院不得逕為行使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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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4年10月26日05:00 • 發布於 2024年10月25日09:50 • 上報快訊/鄭宏斌
憲法法庭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限縮立法院調查權。(張哲偉攝)

憲法法庭今天(25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進行宣判,幾乎大部分相關條文都違憲。其中關於立法院的「調查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雖可設調查委員會,但不能設立專案調查小組,此外,憲法法庭也針對司法獨立而拉出了明確紅線。解析釋憲結果,大法官大幅限縮立法院的調查權。

原本在先前藍白的主導修法下,立法院擴增調查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不過,憲法法庭判決,條文中所有涉及「調查專案小組」之部分全數違憲,失其效力。換句話說,立法院不得設立調查專案小組。

在不能設立調查小組的前提下,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可設調查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僅可要求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出席時提供「證言」,至於要求提供「資料、物件」的部分,則是違憲的。另一方面,「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這部分亦為違憲,失其效力,包括部隊、法人、團體、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都不得要求他們提供文件、資料及檔案。

雖然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可設調查委員會,但也拉出一條紅線。釋憲判決指出,立法院設調查委員會,但若其他憲法機關認為違憲而表示反對、導致爭議,相關憲法機關應盡可能協商解決,或循其他適當憲法途徑處理。協商未果者,立法院可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協助爭議判決。在上述3項程序尚未完成之前,「立法院尚不得逕為調查權之行使」。

釋憲結果亦將立法院調查權和司法權做出劃分。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憲法法庭認為,司法訟訴中的案件或經法院判決的事項,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憲法法庭更拿掉了調查委員會的裁罰權。原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規定,如果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在面對文件、資料或檔案的調閱時,有拒絕、拖延或隱匿者,立法院將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如果是民眾的話則會有罰鍰。對於這些裁罰權,憲法法庭都認為違憲,失其效力。

此外,條文中原本有「令其宣誓」的部分,也是違憲。意思即為,不得要求接受調查的人員宣誓。

原本條文中有多處「經主席同意」的部分,對此,憲法法庭皆認為違憲。例如,接受調查之人員若覺得調查委員會逾越職權或基於個人隱私而拒絕證言,以及偕同律師或專業人員到場協助,這些都不須經由會議主席裁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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