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工作加班讓人心累,如果真的需要加班時,你會傾向領加班費還是補休?老闆說加班費是以底薪計算,這是合法合理的嗎?公司規定加班只能選擇補休、沒休完就視同放棄,這種規定合法嗎?《104職場力》小編為您整理幾個加班常見問題,一同保障自己的權益!
直接閱讀全文:加班領錢還是補休好?老闆可以規定一律只給補休不付加班費嗎?|加班常見問題懶人包
加班費以員工底薪為計算標準合法嗎?
《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班費的給付標準是依照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準。如果雇主想要僅以底薪計算可以嗎?答案當然是「不行」。
有關於「工資」定義在勞基法第2條第3款,凡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如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皆屬之。
如「全勤獎金」因出勤狀況發給、「業績獎金」視員工表現給與等,都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這些訂有給付標準、經常性給與的均屬工資範疇,自應納入計算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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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有加班費嗎?
試用期的勞工權利與正式勞工並無二致,提醒雇主不能因為試用期就對員工有差別待遇。因此試用期間的員工仍具有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費等《勞基法》上的權利。
如果雇主在勞動契約上訂定了試用期間不給加班費的條件,即便雙方同意仍違反了《勞基法》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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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申請只能選擇補休?
不可以,勞工加班後原則就要按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日給付加班費,除非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而經過雇主同意後,才能依照《勞基法》第32-1條將期加班時數計算成補休時數。
白話的說,加班申請加班費或補休的選擇權利屬於勞工,雇主不能片面規定、也不能在加班事實發生前一律規定勞工只能選擇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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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選擇補休,期限內沒休完就沒了合理嗎?
雇主是否可以規定加班補休有期限限制,如在期限內未休完就視同放棄權利?
根據《勞基法》第32-1條第2項規定,補休…(全文未完,更多加班相關常見問題點我前往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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