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年前被控竊盜判3年 他聲請再審要求檢察官舉證沒刑求
家具行老闆蘇炳坤36年前被控持刀搶銀樓,遭判刑15年確定,經總統特赦,最高法院裁准再審,種種證據顯示他遭冤枉,台灣高等法院2018年再審駁回檢察官對蘇一審無罪的上訴。同案被告郭中雄也試圖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再審更二審7日開庭,律師主張員警張瑞雄證詞和郭的自白都是虛偽證言,認為應由檢察官舉證自白出於自由意志。
對於郭的主張,台灣高等檢察署公訴檢察官向法官答稱,另具狀表示意見。
郭中雄曾是蘇炳坤僱用的員工,兩人曾因薪資問題而不快。蘇、郭被控1986年3月23日凌晨3時20分,以鐵剪破壞鐵窗,侵入新竹市金瑞珍銀樓,由郭自廚房取出菜刀,以備主人發現時使用。
主人陳榮輝驚喊「我家沒有什麼東西」,郭拿菜刀往陳後腦部砍殺1刀,並用尼龍繩綑綁陳妻,搶走約32.79 兩的首飾。
檢察官依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起訴兩人,雖然一審無罪,後來郭、蘇卻被各判16、15年定讞。蘇不能接受遭陷構,曾逃亡10年之久但又遭逮,直至2000年12月10日才獲總統特赦。
蘇聲請再審時,高院再審庭認為承辦員警因另案在1986年6月19日逮捕郭中雄時,因為「作案手法似曾相識」,基於「靈感」而「大膽假設」,在已有郭中雄犯金瑞珍銀樓搶案的偏見,在求破案的情況下,在青草湖派出所對郭灌水、用電話簿墊著並拿鐵鎚敲打身體刑求。
之後,檢察官偵訊郭中雄時,因為員警也在偵查庭內,郭擔心被借提出來繼續刑求,才未翻供;直至7月5日偵查庭,員警不在場,郭才說出遭刑求,之後歷次法院審理,郭始終供述遭刑求逼供。
郭中雄這次聲請再審,是主張他曾被依連續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3年,他對加重竊盜未遂犯行不爭執,而是對3次加重竊盜罪部分聲請再審。
爭議3案分別是1985年8月30日新竹蔡家失竊金飾與3萬元、1985年12月底新竹王家失竊裝有6百元的撲滿、1986年1月25日陳家失竊亞美加表和金戒指與2千元。
高院再審更二審7日開訊問庭,郭由律師團幫忙回答法官提問。律師團表示,聲請再審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以及第6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他們認為員警張瑞雄偽證,但偽證罪時效已過,而被告自白又不適用偽證罪,這兩者會落到第420條第2項要件,但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啟或續行並非證據不足,所以仍認為可聲請再審。
律師團認為郭中雄當時的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規定,應由檢察官提出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的證明方法,否則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應對郭為有利認定。而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提到警方對被害人製作筆錄時,如何「短時間內通知3名被害人製作警詢筆錄?」律師希望還原當年警詢過程。
法官諭知是否決定開啟再審,待合議庭評議。
留言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