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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60歲翁激戰20歲嫩妹「每日做羹湯」正宮氣炸怒告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1月02日11:18 • 發布於 01月02日11:18

台中一名60多歲男子大明(化名)出軌相差約40歲的花花(化名),小三遭正宮阿嬌(化名)控告,花花對此急忙撇清,強調自己與大明僅存在性交易關係。但法院審理後認定,花花與大明確實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並多次發生性行為,因此判決花花須賠償阿嬌新台幣30萬元。

60歲人夫交往小40歲嫩妹

根據判決書指出,大明在2024年6月與花花認識,兩人交換LINE後開始聊天,逐漸產生情愫,多次前往汽車旅館,在車上聊天、互相親暱。後來被阿嬌發現,花花曾在與大明的聊天室傳送:「我負責愛你」,大明則回應:「愛你的老公」、「我願每日為妳做羹湯」等。

大明指出,在交往期間,他曾借給花花258萬元清償債務,又提供5萬元旅費讓她赴大陸上課。大明也曾提到自己已有太太,花花還特意詢問大明,如果被阿嬌知道,他會怎麼解釋,由此可見花花知情大明有配偶。

小三撇清關係 稱兩人僅為性交易關係

對此,花花辯稱,她與大明只是因性交易認識,並非男女朋友,也不是為了交往或交友而發展關係。她表示自己並不過問客人私事,大明也未告知她已婚,且當時自己因家中急需用錢才答應交易,否認侵害配偶權,並強調:「我才20多歲,怎可能與年過60、比父親年長的大明交往」。

法院調閱了花花與大明的聊天紀錄,發現花花曾向大明表示:「我那時候喜歡他不是因為錢,所以這個還好」、「除非您不介意他另娶,不然我不會嫁給他」因此,法院認為,兩人的互動並非僅限於性行為,還包含日常生活的分享、討論與情感交流,並非單純的性交易。

法院也認定,花花的行為已對阿嬌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因此符合法律上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的條件。綜合考量雙方身分、經濟能力、交往時間及侵害程度,法院判決花花須賠償阿嬌新台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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