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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民法官首例!他吸「喪屍煙彈」撞死年輕警 一審判18年半 二審逆轉發回重來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30日05:35 • 發布於 2025年12月30日02:31 • 侯柏青
施用喪屍菸彈撞死警察黃瑋震的黃國維。資料照。侯柏青攝

新北無照男黃國維吸食喪屍煙彈等毒品後開車上路,邊飆車邊闖紅燈猛撞警備車、白牌車,導致年輕警員黃瑋震殉職,周姓警員及彭姓司機受傷,一審國民法官重判18年6月。高院今天打臉新北地院,認定一審量刑「重複評價」,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這也是《國民法官法》上路以來,首例由二審發回地院重新審理的案件。

法界人士說,之前曾出現過一件國民法官案件發回案例,是BMW車主洪伯軍前(2023)年清晨酒駕撞死王姓七旬翁,國民法官法庭判洪男6年3月,沒收肇事BMW,二審維持同樣刑度,但最高法院逆轉發回高院更審。但此案沒有量刑問題。

檢方查出,去年7/13凌晨1點多,有70次無照駕駛紀錄的26歲毒蟲黃國維連續施用k他命、安非他命及喪屍煙彈後,開賓士車在三重區一帶飆車、連續闖紅燈,結果在正義北路、龍門路口撞上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的巡邏車,導致開車的周姓警員受傷,28歲的警員黃瑋震傷重殉職。這場車禍也波及後方的白牌車,彭姓司機受傷。

黃國維的行為造成黃瑋震和家人天人永隔,留下老父、年輕妻子和幼子,他一審認罪,新北地院國民法官依公共危險等多項罪名重判18年6月,全案上訴二審。

高院開庭時,黃國維委任律師主張判太重,強調認為他的行為只構成不能安全駕駛致死,其他的罪名保護法益和構成要件不同,主張《刑法》185條第1項的「方法」應限於無關交通活動的侵害行為,或駕駛人以「非常態」進行的交通行為才能構成,不是指所有的交通違規都構成。

其委任律師也說,一審用「無照駕駛」作為加重條款,已構成法律雙重評價,量刑不當;律師還強調,當時黃國維肇事後留在現場等警察來,主動說明毒駕,有助於檢警釐清案情,應該適用「自首」減刑。

高院今天宣判此案,合議庭採信律師主張,認為一審既然適用《國民法官法》審判,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都必須進行詳盡爭點整理,審判長也必須根據檢辯的主張整理爭點,並於審判期日時向國民法官詳細進行法律解釋。

**審判長張惠立指出,本案的事實認定和一審一樣,均認定黃國維無照、吸食二、三、四級毒品,且毒駕開車上路接朋友,導致一名警察死亡、一名警察及司機受傷。但一審根據《刑法》第185條第2項加重條款,又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的第2項加重條款論罪,鑑於兩個條文都是加重條款,依法只能判一罪,但檢察官沒有釐清,反而論了兩個加重結果犯。

審判長表示,一行為犯數罪,已經構成重複評價,由於量刑過度被評價,因此撤銷發回新北地院更審,這是程序重大疏失,屬於程序違誤事項。

審判長宣布,本案發回地院更審,成為《國民法官法》上路以來,二審直接撤銷一審判決的首例,深受法界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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