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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龍拚假釋!矯正署上訴開戰 萬字理由書批:法院不該代行政機關放人

鏡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報 辛啓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撤銷張錫銘「不予假釋」處分,矯正署準備萬言字回擊法官判決。圖為張錫銘查緝專刊。資料照片

《鏡報》獨家報導外號「惡龍」的受刑人張錫銘,為爭取自由與法務部矯正署纏鬥多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撤銷「不予假釋」處分,為張錫銘的自由之路點燃曙光。但這場官司因法務部矯正署的萬字上訴理由狀持續延燒,強調「假釋審查」屬於法律授權的裁量權,痛批原判決干預行政機關。

矯正署是在今年1月2日發文提起上訴,該署在上訴理由中展現強硬態度,直言「悛悔實據」並非單純的法律概念,而是涉及受刑人教化成效、社會風險評估的高度專業判斷,應採低密度審查並尊重行政裁量。

針對原判決指責資料過期,矯正署駁斥,監獄是基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精神,為了保護被害人、避免其傷痛再次被勾起,才未強行要求被害人每次都要表達意見。矯正署更強調,張錫銘雖然在監獲獎17次,但其中16次是「戒菸」這類例行性獎勵,表現僅屬「一般」,並無積極事證證明其人格已徹底轉化。

上訴理由書中更針對原判決的邏輯進行猛烈回擊,質疑法院以「統計學謬誤」來推論審查程序草率。矯正署指出,張錫銘的審查資料厚達數千頁,假釋審查委員會是針對案件複雜度分配時間,絕非齊頭式平等,更不能以平均審查時間短暫就認定沒落實評估。

對於張錫銘宣稱有賠償意願,矯正署也寸步不讓,認為「有願意」不等於「實際執行」,在未看到具體賠償成果與落實修復式正義前,行政機關本就有權拒絕放人。

《鏡報》獨家報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矯正署的處分,核心在於認定審查過程存在明顯「資訊蒐集不全」與「未公平對待有利事證」等瑕疵。法院在原判決中指出,獄方關於「被害人意見」一欄竟仍沿用2018年的舊資料,長達6年未更新,顯示處分基礎不完全。

法院認為張錫銘入獄至今獎勵次數大幅增加,且已與部分被害人調解,但矯正署在決定不予假釋時對這些有利因素隻字未提,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加上審查會當天平均每人審核不到1分鐘,難以認定有落實實質評估,因而要求矯正署須依判決意旨重新審查。

張錫銘集團不滿肉票家屬報案,2004年7月12日到台南市東門路國光當鋪開槍示警。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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