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婦女聯合會理事長何建華接受中共金援發展組織,她涉嫌在2017到2019年間不當渲染「蔡總統博士學歷造假」、刺探時任市議員黃捷資料,她另指示媒體人包克明撰寫計畫,準備在台推行「把38萬陸配凝聚起來」的工作任務,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依涉犯《國家安全法》將何、包2人起訴,台北地院在審理3年後以「言論自由」等理由判處2人無罪,北檢認為不能濫用「言論自由」危害國家安全,對於判決結果不服今提起上訴。
北檢查出,何建華2014年加入統促黨,目前為女媧黨部主委,何建華透過前新黨立委馮滬祥(已歿)牽線接觸到具有統戰背景的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全國台聯會)。北京市台辦調研員王正智於2017年5月指示何建華,刺蒐時任高雄市議員黃捷之母在中國賣茶葉等台獨人士赴中資料,以及法輪功成員在台活動情形。
中國統戰部門也透過何建華在台灣舉行「把台灣38萬陸配凝聚起來」的宣傳活動,何在台灣大肆舉辦「在台中配回娘家」、「兩岸婚姻家庭」等活動,洗腦台灣中配接受「兩岸統一、一國兩制」的政治理念。而她為了爭取全國台聯會的經費支持,指示擔任中華婦女聯合會秘書的前媒體人包克明撰寫工作計畫,希望進行中配人口普查或栽培有潛力的中配進軍台灣政壇以壓制台獨氣焰。
此外,由台灣叛逃學者林毅夫妻子、台灣省人大代表陳雲英所成立的「大陸全國台灣同學會」,該組織副會長黃信瑜也曾授意何建華,於2020年總統大選期間渲染「蔡總統博士學歷造假」的新聞並進行陳抗,還印抗議T恤動員支持者上街頭抗議。何建華收取3萬人民幣後,也把「2019.11.20拒絕假博士,人民要真相!」稿傳給體人彭文正及教授賀德芬等人。
北院則認定,《國安法》明定的「發展組織」要成罪,必須符合「對外接觸、招攬、吸收新的成員,以擴大組織可用人力資源」的構成要件。而合議庭依據檢方舉證,目前無從認定兩人有吸收招募成員,至於推廣統一思想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不在《國安法》的處罰範圍,據此判2人無罪。
對於2人獲判無罪,台北地檢署認為一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在今日提起訴,檢察官主要上訴理由有三點:
第一點,「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在於:任何人縱然在政治上可以主張支持「中國統一」,但其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絕對不可以達到「與中共等敵對勢力合謀摧毀我國之國體(民主共和國)及政體(五權分立,立法權、行政權由全國人民普選決定;而非由共產黨黨員決定之共產黨一黨專政)」的程度,否則按照立法者之意旨,其行為已對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此時當不能再濫用「言論自由」概念濫予保護。
第二點,原判決未就發展組織罪集合犯性質加以審認,以致於沒有以行為人全部行為總合觀察,反而刻意切割分段駁斥起訴事實,已實質上架空發展組織罪的適用。
第三點,何建華發起中華婦聯會,確有與中共接觸、主持起草組織宗旨及工作綱領,招募組團赴北京歸附中共、成為附隨組織,並起草組織計畫以指導發展組織工作,且根據組織計畫,執行「對在台的大陸籍人摸底」的組織工作、依憑中共資源舉辦活動招攬組織成員,進行接觸及吸收發展組織工作、執行蒐集與實名舉報台獨人士的發展組織工作、依指示於選舉期間率眾聚於凱道介選等行為。
由此統合觀察審認,足以認定其主觀上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的不法意圖;在客觀行為上,有「發起、資助、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為,且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之程度。因此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依法提起上訴,並藉此案建立「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界線的法律論述,澄清發展組織的要件。
留言 170
Alic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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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假設司法體系被滲透而至使國安法如同虛設,一般怎麼處理?
04月01日06:17
SL
HOT
呵呵,台灣司法官的素質,嗯,不意外!
04月01日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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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成冊論文、原始證書都沒有,都補的,不啟人疑竇,是不可能的。
04月01日07:01
袁Jack S
蔡英文公布論文,給大家鼻香一下!
04月01日07:17
宇志
先把假博士這件事情搞清楚!
04月01日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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