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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貪前消防署長終於要關了! 7罪重判55年8月定讞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10小時前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涉貪,最高法院今依收賄等7罪判他55年8月定讞。翻攝消防署網站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貪污案審了14年終於有部分案情定讞!他被控擔任署長期間主導救災器材採購標案時,在9個標案中收廠商回扣2066萬,另在「救災通訊平台指揮車建置、維護案」,圖利廠商1207萬元,檢調還在他的住處搜到20公斤黃金,被外界諷為「黃金署長」,一審被判刑18年,二審依收賄等11罪判刑16年,最高法院今依其中7罪累計判黃55年8月,待定應執行刑期後將入監服刑。

檢方當時起訴指出,黃季敏是在2002至2006年擔任消防署長期間,藉職務之便介入多個消防器材與救災系統採購標案,包括洩漏標案資訊,將「UH1H直昇機監控派遣系統」等9項招標資訊洩漏給台標公司等廠商。之後,他再為特定廠商量身訂作標案規格,確定廠商得標後再收回扣,此外,他還在「防救災衛星通訊指揮車建置案」及維護案中,擅自減免廠商逾期罰款,甚至讓廠商提前領工程款,藉此圖利廠商。

黃季敏於2009年卸任消防署長後,2年後轉任台塑總管理處副總經理兼麥寮廠區總廠長,之後於2012年涉貪遭檢調搜索,其住處及辦公室共搜到約20公斤金條,當時市值高達約3千萬元,另外還被查扣400萬元現金。法院審理認定黃共向廠商收賄2066萬元,圖利廠商金額達2億餘元,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6罪、圖利2罪、《洗錢防制法》隱匿犯罪所得2罪、偽造文書1罪共11罪。

台北地院一審判黃季敏18年,高院二審雖認其犯行重大,但審理時間超過8年,因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2022年改判他16年徒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黃季敏去年經最高法院囑託高院裁定配戴電子手環防逃至今,最高法院今再對他涉犯的收賄、圖利、洗錢等7罪駁回上訴定讞,共累計判刑55年8月,尚未定應執行刑,其餘4罪發回更審,黃將在確定執行刑期後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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