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車司機為4千元濫倒廢棄物被判1年半 聲請具保停押還被駁回
朱姓砂石車司機去年1月19日以4千元代價,載運磚塊、混凝土、廢木材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至白河公所代管公有地濫倒,警方據報後會同環保局稽查人員現勘而查獲,被依涉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起訴,他才因違反廢清法等案定應執行3年,縮刑期滿才出獄,法官判他1年半並沒收4千元。
朱於審理時均已坦承不諱,並有環保局稽查紀錄、現場照片、路口與加油站監視器照片及車輛詳細資料等,事證明確。
據調查,朱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經通緝後始為警逮捕到案,經台南地院訊問後,認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事實,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並於去年11月26日裁定羈押。
然而,12月11日聲請具保停押,他辯稱是車子壞了才暫時傾倒於該處,他有把車子開去修理。但他聲請具保理由卻稱「砂石車也還停在路邊沒處理」,互相矛盾,合議庭認為,他所述前後不一,難予採信,駁回聲請。
台南地院指出,朱前因2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地院分別判處1年6月、1年4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判處6月確定。經定其應執行刑3年,並於前年4月間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惟檢察官未就朱此部分構成累犯事實及加重其刑事項,具體說明並指出證明方法,未能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列為量刑審酌事項。
法官審酌,朱本身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為一己之利,擅自進行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行只有1次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清除棄置廢棄物。法官認他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判刑1年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