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男文心路斷魂 台中交通局辯稱他酒駕…法院查真相判國賠165萬
台中26歲王姓機車騎士經文心路二段時,未及時發現前方左彎路衝出撞上燈桿喪命,其父母控訴台中市交通局標誌不明求償國賠434萬元,交通局反控王酒駕、5度超車才出意外;法院查,王血液酒精濃度遠低於酒駕門檻,且現場標誌尺寸不符規定,判交通局國賠165萬元,可上訴。
王的父母控訴,交通局沒依規定,在左彎道路放置大型的安全方向引導標誌「輔2」,且現場標誌多被樹葉遮擋,且車道縮減前也無表示,導致兒子2023年10月6日下午1點多,騎機車從市政北三路往市政北一路方向,經文心路二段時無法即時反應前方為左彎路,不慎打滑衝出撞上燈桿死亡。
王的父母主張,交通局因公共設施設置、管理及維護上有欠缺,依喪葬、扶養費及精神撫慰經,一共提國賠求償434萬3503元。
交通局抗辯稱,現場標誌符合規則、反光清楚可見,是可供用路人正常辨識態樣,管理上無欠缺,且王男經抽血換算呼氣酒測值逾越刑法公共危險每公升0.25毫克門檻,監視器畫面也拍下王連續5次超車,有因酒精、天雨路滑及車速過快才導致,也爭執扶養服、精神撫慰金過高。
台中地院查,交通局認定案發現場是「易肇事之彎道路段」,經勘查為4車道,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4條,應放大型尺寸,長、寬各90公分、75公分的「輔2」標誌,但交通局原有標誌長、寬僅74公分、60公分,不符大型尺寸規定。
中院認為,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目的,是促使駕駛人減速、引導行駛方向安全,畫面顯示王一路朝前駛出車道撞擊,若有大型標誌,當能提醒即早發現彎道,可見交通局公共設施設置有欠缺;經計算扶養、精神撫慰金,認交通局應各給付王的父母各145萬7808元、185萬5473元。
中院也查,王男抽血換算呼氣酒測值僅每公升0.035毫克,遠低於0.25門檻,並無飲酒;但王時速約68公里已超速,未注意天雨路滑,本身應負擔一半責任,因此判交通局應給付王的父母各72萬8904元、92萬7737元,一共165萬6641元。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