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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南狼潛入國小偷拍女童上廁所 「證據確鑿」法官這原因判無罪

TVBS

更新於 04月11日08:16 • 發布於 04月11日08:16 • 林雅婷,顧守昌
施男拿手機從隔間偷拍女童如廁。示意畫面與本案無關。(圖/TVBS)

台南一名施姓男子2023年7月潛入某國小廁所,拿手機從隔間偷拍女童如廁被發現,施男被抓後警方依據監視器畫面及查扣的影像檔案將他移送法辦,台南地檢署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案經審理,不過法官以不符合「性剝削」構成要件,比較接近「妨害秘密」,但該罪屬告訴乃論,因無人提告,判決施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施男2023年7月31日下午潛入國小廁所,他躲在隔間裡把手機放在隔板下方拍下女童屁股、肛門等私密部位。怪異的偷拍行為,被另一位在廁所外等朋友的女童發現,立刻向校方通報並報案。

警方循線調閱監視器找到施男,果真從手機查到他多次偷拍的影像,可惡的是,除了受害女童外,還有其他3名身分不詳的少年與兒童,當場查扣影像,訊後將施男移送法辦。

案經審理,檢察官根據相關證據,認為施男涉犯兒少性剝削條例中,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但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施男偷拍行為不構成「性剝削」要件,應為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罪。

由於該案被害人家長沒有提出告訴,檢方提出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被告構成性剝削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施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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