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衛生局女社工偷抽屜公款涉貪汙重罪 家世堪憐...檢3度替她求減刑
時任台中市衛生局聘用的林姓女社工員,趁辦公室無人時竊取同事放抽屜的2萬4000公款、300元私人現金,檢方以她涉犯貪汙竊取公有財物,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但她犯後自首、繳回且為5萬元以下,又發現其父病逝母重病,情堪憫恕,起訴但3度替她向法院求減刑,建議緩刑。
檢、廉調查,林女任內負責家暴案會議、個案資料彙整等工作,同事會為每月2次的評委會會議,會先填單簽請預借6萬7400元以支付相關費用。林得知同事將錢放在辦公室抽屜,竟趁四下無人時潛入偷走其中2萬4000元的公款並供己花用。
同事今年5月會議後經費核銷,清點卻發現短少1萬4000元,再和另一人確認後,發現對方6月也少了1萬元。
由於衛生局內部公款遭竊,經調查又發現,林女除了偷公款還多次翻同事的私人皮夾偷走300元,後幾次則找不到現金而未遂;全案經林女自首、同事報警才曝光。
檢方訊時,林女坦承趁辦公室沒人偷錢,得手2萬4000元公款、300元私人財務;案發後已於6月將公款繳回衛生局,300元還給同事,其餘均認罪;同事也證稱,起初因發現5、6月的公款短少,經調閱監視器經查才發現遭竊。
檢方認為,林女因協助同事辦理會議,知悉對方將放有公款的黑色夾鏈袋放在辦公室抽屜,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竊取衛生局所有的公款,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嫌、竊盜及竊盜未遂罪嫌起訴她。
檢方也說,林女犯後自首、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所得在5萬元以下,2行為均符合減刑要件。並考量她家庭經濟困頓,父親病逝、母親重病,需負擔龐大醫療費,一時失慮犯罪,其動機尚非惡劣,對社會危害有限,犯後態度良好。
檢方也說,若科以減刑後最低刑度2年6月,仍有情輕法重之感,再建請法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並宣告緩刑,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