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不讓她離去…提告強制罪 再告民事及索討3個月房租共51萬
黃姓女子與劉姓前男友分手時,劉曾阻擋黃女離開被判處拘役30天;黃女再提出民事求償,連同兩人同居時,主張劉應負擔3個月的房租費及電費,總計索討51萬4789元,劉則主張出去吃飯都是他付錢,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判決劉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的4萬元。可上訴。
黃姓女子對劉姓前男友提出妨害自由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指出,兩人前年3月至同年7月同居在她所承租的台南市永康區2樓房屋,情變後她已在同年6月30日清晨請劉搬出去,劉竟翻桌、亂砸物品、拉扯她身體使她摔倒,她要撥打110報警卻遭搶走手機。
黃女表示,劉對她大吼「你不要給我出去」,過去還曾辱罵「幹你娘」、「操」、「青番」、「死一死去給人幹」等語;劉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她自由離去自由權與心理健康,造成她巨大心理創傷,台南地院去年7月底已依強制罪判處拘役30天,她要求劉應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黃女主張,她過去有要求劉必須分擔一半房租,不然就搬走,劉仍住到前年7月18日才搬離;劉住在她房屋期間均未繳交房租,再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劉給付同年3月至6月一半房租與電費共14789元,至於劉辯稱沒有每天住在該租屋處,不是免除租金的依據。
劉姓男子辯稱,他沒有拉扯黃女,他的行為都是為了黃女好,他不知道黃女貿然跑出去會不會被車撞,沒有妨礙黃女自由;同居時黃女沒有說需要分攤房租及電費,直到他搬走後才要求分攤,他沒有24小時都住在那邊,有時也會回父母家。
劉主張,交往時出去用餐大多是由他付錢,兩造是互惠關係,付出的金錢其實差不多,他不需要分攤房租及電費。
法院指出,依據刑事判決,劉以強暴手段妨礙黃女離去,堪認已不法侵害黃女自由權,黃女請求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考量雙方身分資力、職業地位、事故發生始末、黃女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認定劉賠償4萬元為適當。
至於黃女請求劉給付同居期間一半的房租與水電費,劉辯稱兩造出去用餐大多由他付錢,雙方付出的金錢差不多;黃女並未就劉的抗辯再提出證據加以反駁,難認黃女此部分主張為真,駁回請求,因此部分請求並非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應由黃女補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