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婦欠百萬不還脫產挨告 9張壽險1810萬轉女兒全撤銷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地方媽媽「阿莉」向女友人借了100萬竟躲債未還,名下有9張人壽險保單1810萬元,要保人全部轉給女兒,企圖讓債主一毛錢都拿不到,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日前判決阿莉必須將這些保單的要保人「改回來」,還給債主一個公道。
依據判決書,該起案件發生在8年前,阿莉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女友人「阿華」借了100萬元,雙方約定2年後還款。沒想到借款到期後,阿莉卻開始找各種理由拖延,阿華只好在112年11月間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告,阿莉犯毀損債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得易科罰金。
阿華以為拿到判決就能順利拿回錢,便在112年4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名下的財產。結果一查才發現,阿莉原本投保的9張人壽險保單,保額高達1810萬元,竟然已經在112年2月間偷偷將要保人全部變更為女兒。
由於刑事部分阿莉已遭判刑2月確定,阿華氣得向彰化地院提告黃女毀損債權,並主張被告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轉讓給女兒的行為,已經損害到她的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這個變更要保人的行為。
法院審理時,阿莉辯稱早在112年5月收到保險公司回函時就知道保單已經變更,卻等到114年2月才提告,已經超過1年的期間。
但法官調查發現,阿莉雖然112年就知道部分保單有異狀,但直到隔年7月收到刑事起訴書後,才從檢方調查資料中完整得知9張保單的變更細節,因此認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應從113年7月15日起算,阿華在114年2月提告並未逾期。
法官也在判決中指出,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要保人無償變更後,這項權利就會由變更後的人取得,屬於財產處分行為。如果因此害債權人無法受償,債權人當然可以請求撤銷。因此判決阿莉在112年2月間將9張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女兒的行為,必須全部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