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惡保全「公車上毆打國中生」要關55天 1原因不得易科罰金
新北市汐止區一名47歲的董姓保全去年6月間搭乘711路公車時,因與車上一名14歲的國中生發生衝突,董男一氣之下竟出拳毆打少年,導致其右側臉部受傷且對搭公車有陰影。事後,少年的家屬報警提告,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董男行徑粗暴、無故挑釁,且雙方在和解金上未達成共識,因此最終判處拘役55日,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28日下午1時許,47的董姓保全搭乘711路公車時,因不明原因與一名14歲的國中生發生衝突,董男一氣之下竟直接出拳毆打少年,導致其右側臉部受傷。少年回家後,第一時間未向家人說明傷勢原因,後來才坦言在公車上遭毆打,並表示「不想再坐公車上下學」,少年家屬得知後也隨即報警提告。
警方調查時,董男坦承犯行,稱對當日情形「已沒印象」,檢方依《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起訴。士林法院審理時,認為董男與少年素不相識,僅在公車上短暫相遇就出手毆打,行徑粗暴、無故挑釁,雖有意與少年家屬和解,但對方申請20萬元賠償,董男僅願支付3萬4642元,雙方未達成共識,因此最終判處董男拘役55日。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此案適用《兒少法》加重刑責,法定刑上限達7年6月,已超出《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的範圍,因此不得以罰金代替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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