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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庭長「再吸5分鐘」猥褻女書記官、女法官 高院今審理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20日03:08 • 發布於 01月20日02:49

士林地院停職法官蔡明宏被控在陽明山強制猥褻女書記官、候補女法官,台北地院根據被害人證述及相關證據,判蔡2年2月徒刑,並批他不知潔身自愛。案經上訴,蔡數度聲明女法官、書記官的指控皆非事實,台灣高等法院今行審判,因事涉性犯罪,不開放旁聽。

檢方指控,2007年11月7日蔡是士院行政庭長,開車載女書記官上陽明山,在人車稀少避車彎於車內環抱、頭貼胸部吸吮女書記官,女書記官制止,蔡還稱「再5分鐘就好」,女書記官驚嚇逃下車,在蔡怒視下又上車。2022年11月15日,蔡邀約候補女法官到陽明山土雞城用餐,開車至避車彎稱「頭暈需要暫時休息」,停車後涉嫌揉捏女法官左手腕、掐捏女法官大腿,再隔著褲子摳碰女法官私處。

北院判決指出,蔡明宏2007年假借職務上權力對女書記官強制猥褻,有多位證人證詞、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蔡2022年對女法官強制猥褻,有女法官證述、證人證詞、女法官對話紀錄、女法官及蔡各自手機通聯紀錄、女法官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為證,蔡的犯罪事實明確。

北院指蔡明宏身為法官,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性侵害事件對被害人衝擊極大,但蔡不知潔身自愛,不尊重女書記官、女法官性自主權,案件爆發後均以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作為對方有誣陷動機答辯,合議庭依2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強制猥褻罪」對蔡分別判刑1年6月、1年,應執行2年2月徒刑。

案件上訴高院後,蔡明宏曾說,「很有信心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此外,監察院也認為蔡明宏不潔身自愛、未保有高尚品格,反利用職場優勢地位,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得逞,重創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嚴重減損民眾對司法的信賴,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2024年3月彈劾,職務法庭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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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因涉強制猥褻女書記官、候補女法官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審理。本報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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