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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在小孩面前拿刀砍死樓上夫婦 雄檢起訴冷血鄰居並求處死刑

太報

發布於 2024年01月12日04:15 • 呂志明
高雄砍殺夫妻的吳男,在犯案後逃亡最後被警方逮捕到案。資料照。民眾提供

家住高雄市苓雅區的吳姓男子,不知何故持刀闖入鄰居家中殺了一對夫婦後逃逸,2個幼子還親眼目擊爸爸媽媽被殺害。高雄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吳男涉犯殺人罪,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並求處死刑。而這也是全國國民法官案件中,第一件求處死刑的案件。

這起殺人事件發生在去年9月15日上午7時許,家住高雄市苓雅區武廟一棟大樓13樓的吳姓男子,不知何故,拿著自備的刀械,自樓梯步行上

樓,因樓上鄰居的門沒關,吳男就進入客廳,見到女鄰居準備帶2個小孩出門上學,就當著2名幼子面前,拿刀狠刺女鄰居,導致其身中胸、腹等 5 處銳力傷,刺入肺、肝等部位,致左側大量血胸、左腹部壁臟器外露而當場死亡。

殺紅眼的吳男再進入主臥房,見到女鄰居的丈夫仍在床上熟睡,持刀砍刺未著衣物的男鄰居,造成對方身中胸、肩等 8 處銳力傷,刺入心、

肺等部位,致心包填塞、左右側血胸而當場死亡。

當時2名分別5、6歲的小兄弟親眼目睹自己的爸爸媽媽被樓下阿伯殺害,衝下樓向管理室求救「我的爸爸、媽媽被殺了」、「13樓阿伯殺的」,嚇到全身發抖,接著被帶至附近水果行先躲起來,兩人嚇到哭不出來,說也不出話來,一臉無助。

上午7點52分,苓雅警分局獲報武廟路一棟社區大樓發生雙屍命案,趕抵現場發現住在14樓的羅姓夫妻 (丈夫35歲、妻子36歲)倒臥血泊中,丈夫胸口中刀,妻子腹部中刀、臟器外露,明顯死亡。

高雄地檢署接獲消息後,由外勤檢察官詹美鈴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立專案小組,在鎖定是住在13樓的吳姓男子所為後,在3小時內將逃亡至屏東的吳男拘捕到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察察在收押吳男這4個月的期間,吳男在偵查中經多次提訊均行使緘默權,檢察官積極調查事證,詳加勾稽比對大樓及逃逸路線監視器影像,綜合案發現場、被告衣物及指甲等處採得跡證之鑑定結果、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等各項事證,累計訊(詢)問告訴人及相關證人至少 11 人,認定吳男涉有重嫌。

檢察官認為,吳男當時見到在場鄰居小孩稚幼及天真臉龐,竟未能喚醒其良知,基於殺人犯意,殺死女鄰居,此時,被害人丈夫仍在房間內熟睡,不足以對吳男造成任何威脅,吳男大可逕自離開,但卻未停止其殺意,殺死熟睡中的男鄰居,顯見其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堪認被告之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且確實是蓄意為之,當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檢察官痛批「被告毫無任何緣由,在被害人幼子面前行兇,不僅造成幼子自責心理,2 子更因當場目睹殺人經過,導致身心受創,其所面臨失親之痛,凡為人父母、子女者,均當可感同身受,被告所為不僅奪去被害人 2 人生命,更奪去數個家庭對於幸福美好未來的期待,其所侵害之法益至深且鉅,且無可回復。」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吳男涉犯刑法殺人罪,依法起訴,同時審酌吳男的行徑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已無教化的可能性及必要性,並考量《刑法》第 57 條各款所列情形,認被告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其惡性重大,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故建請法院量處被告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維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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