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令幹掉2警!「最老死囚」王信福定讞15年不槍決 聲請再審被打臉確定
現年74歲的死囚王信福,2001年在嘉義卡拉OK店飲酒作樂,不滿老闆殷勤招待兩名警察黃鯤受、吳炳耀,命下屬陳榮傑「結掉這兩個」,導致兩警遭槍斃。開槍的陳榮傑1992年伏法,王信福逃亡至2006年才返台被捕,法院2011年判決死刑定讞,迄今已經15個年頭遲未執行。王信福認為測謊報告、凶槍和關鍵證詞都有問題,因而聲請再審,卻遭台南高分院打臉,王信福提抗告到最高法院,也遭駁回確定。
檢方查出,1990年8月10日,在嘉義市哥登酒店擔任股東的王信福,與酒店副理陳榮傑及一群友人到嘉義船長卡拉OK店飲酒作樂,另名哥登酒店的股東李光臨(改名李慶臨)則交給他一把上膛的轉輪手槍。
王信福不滿卡拉OK店老闆洪清一殷勤招待已下班的警察黃鯤受、吳炳耀,卻沒來向他敬酒。其後他又發現警察不理他,怒嗆胡洪清一「幹你娘!大目仔(洪清一的綽號)這家店明天不讓你開了」、「警察有多大,警察有什麼了不起。」、「我王信福要抓我管訓也不要緊」。黃鯤受聽到後,回他「王先生也沒什樣,為何叫他要關店。」
王信福把手槍交給小弟陳榮傑後,扶著他的手肘,指著2名警察說「結(幹)掉這二個」,陳榮傑朝黃鯤受之口唇部、吳炳耀的胸腹部各射擊1 槍,黃當場死亡,吳送醫急救不治。陳榮傑被判死刑定讞,於1992年8月20日伏法,王信福逃往中國,2006年10月持假護照入境被逮捕,2011年7月27日判死刑定讞。
王信福案經人權團體奔走,監察院2年前曾出具調查報告,懷疑可能是冤案,呼籲提出非常上訴及再審。
王信福則自力救濟,透過律師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
他主張,監察院委託測謊專家對刑事局的測謊圖譜重新判讀後,認為王信福所言沒有不實,且扣案凶槍為「右輪」手槍,送刑事局鑑定指紋後竟變成「左輪」手槍,這是原確定判決沒有發現的錯誤。此外,原確定判決認定李慶臨只提供凶槍,但實際上開槍的陳榮傑是李的小弟,兩人關係密切,李案發後指示陳榮傑丟槍,也掌握陳榮傑的行蹤及安排資助逃亡,兩人有串證之舉。至於李光臨投案後也做偽證,和陳榮傑供詞對不上。這些爭議足以令人合理懷疑,影響原確定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因而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
不過,台南高分院認為,陳榮傑案發後先躲在哥登酒店股東洪大峰家中,並將手槍交給洪妻隋薇藏放,陳榮傑1990年10月17日被警方逮捕後,警方當時扣到的手槍就是右輪手槍,和嘉義市警察局第一方局送驗的兩顆彈頭之來復線特徵也吻合,證明是同一把槍枝擊發的,足證陳榮傑的殺警凶槍就是扣案凶槍,刑事局只是文字記載有誤,證物仍是同一個,王信福主張「鑑定指紋竟然變成左輪手槍」,立論基礎不成立。
此外,監察院雖然委託測謊專家重新判讀刑事局的測謊圖譜,進一步王信福說法沒有不實,但即便是真的,這份證據也是屬於被告以外之人在訴訟外的書面陳述,在法律上屬於傳聞證據,且當時刑事局鑑定結果是「無法鑑判」。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本的確定判決認為,王信福長期逃亡在外,且案發時他有大量飲酒,因此無法把測謊結果作為對他有利的認定。王信福爭執原本確定判決裡已經評價的證據方法,不符新事實、新證據規定,難以構成再審要件。
而且王信福和律師雖然辯稱,李光臨才是兇手陳榮傑的老大,還稱李光臨案發後協助陳榮傑潛逃,陳榮傑為了維護李光臨,以及自己懷疑曾被王信福設計,才會挾怨報復咬出王信福。台南高分院則認為,原審判決都已經逐一駁斥,也不能算是新事實新證據。
台南高分院因而駁回王信福再審及停止執行的聲請,王信福委託律師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