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工程師遭撞成植物人 司機雇主賠4480萬 法官:分紅屬經常性薪資
張姓大貨車司機2020年晚間載運活雞,行經寶山鄉雙豐路時, 突然往左跨越雙黃線違規迴轉,以致對向迎面而來的台積電工程師施男騎機車閃避不及撞上。重傷成植物人,家屬提起附帶民事求償9088萬元,新竹地院判張姓大貨車司機與雇主要連帶賠償施男與家屬共4480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2020年7月6日晚間駕駛載運活雞的大貨車,行經寶山鄉雙豐路時,違規左迴轉跨越分向限制線,斜穿車道駛往對向路外,當時施男騎機車閃避不及而撞上。事故造成施男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顱骨骨折等重傷,術後癱瘓臥床、意識不清呈植物人狀態。刑事部分,張男已依過失致重傷罪判刑9月確定。
法官認為,張男駕駛大貨車不顧標線指示,且漠視用路人安全,其跨越雙黃線前的所在位置,可以看見施男機車開大燈從前方對向車道駛至,在此情形下仍執意跨越雙黃線,將大貨車斜穿車道駛往對向路外,龐大車體占據全部對向車道,形成危險障礙物,導致被害人機車無從閃避,因而肇事,其過失情節堪稱重大。
刑事部分,新竹地院一審依過失致重傷罪,且自首減刑後,判刑7個月,檢察官認為太輕而上訴,高院也認為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撤銷原判,改判9個月確定。附帶民事求償部分,車禍發生後家屬即對張男與雇主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求償9088萬元。
民事求償部分,一審判賠4542萬,包括醫療費、交通費、增加生活必要費用、既支出及終身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等。張男與僱主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被害人超速與有過失、終身看護費應以身障者平均餘命計算、科技業分紅不應列入薪資基準等。
二審認為,張男違規左轉為事故主因,被害人並無足以認定與有過失的具體證據;至於終身看護費,仍以一般簡易生命表平均餘命為計算基準,未採被告主張身障者平均餘命。關於工作損失,法院指出施男在台積電工作多年,穩定領取分紅獎金,屬可合理預期的經常性收入,應納入計算基礎。
新竹地方法院二審宣判,駁回雙方大部分上訴,維持一審主要賠償結果,合計張男與雇主需連帶賠償施男與家屬共448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