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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定讞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徒刑 法務部盼修法速通過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3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排審監獄行刑法修法,關於死刑定讞待執行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部分,立委提出不同看法。法務部長鄭銘謙說,修法有跟學者專家充分討論,也合乎憲判意旨,希望盡速通過。

監獄行刑法規定,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第148條及第156條修正草案等案,鄭銘謙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而今天的議程僅進行詢答。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因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又監獄行刑法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欠缺不符執行死刑的規定,因此啟動修法作業。

行政院修法版本提及,為使死刑定讞後待執行的收容期間法律性質明確,因此提出修正草案,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等。

修正草案的立法說明提到,此收容是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雖產生拘束人身自由的附帶效果,但與判決確定前的羈押、審判及執行徒刑的目的有所不同,也與判決確定的執行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性質有異,也不應納入計算假釋門檻的徒刑執行期間。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詢時,關注收容期間的法律性質為何,以及是否算刑罰,而且目前情況來看,收容期間可以長達10年、20年,是否合理。

鄭銘謙表示,收容期間不是羈押、不是刑罰,也不是保安處分,這是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

翁曉玲再問,假設受刑人的死刑判決被撤銷,改判無罪時,這段收容期間是否可適用刑事補償法相關規定。鄭銘謙說,若符合要件,當然要依法處理。

民進黨立委張雅琳舉民間團體的聯合聲明,質疑這次修法恐違反憲法所要求的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是否與民間團體好好溝通。

鄭銘謙表示,本次修法在刑修小組以及跟專家學者做充分討論,也經過行政院的審查,合乎憲判意旨,希望修法盡速通過。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則說,對於修法內容,他有一點不同看法,因為不管用什麼名義,把人關在監獄中,但被羈押的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改判的卻不能,這很奇怪,況且實質上,這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編輯:蘇龍麒)1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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