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爆巨額求償!士官被記兩大過退伍 慘遭「公費賠償」追討
國軍公費培訓的軍士官小心了!若在服役期間因故退伍,將面臨高額賠償金。一名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公費培訓的王姓下士,因在部隊中遭記兩大過被核定「不適服現役」提前退伍,事後竟遭部隊告上法院求償高達 15萬7524元 的「公費賠償」。法院審理後認定,由於他違反服役契約,應如數償還。可上訴。
這起罕見的國軍求償官司,起因於王姓下士107年入伍服役,並在111年8月進入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接受「士官二專班回流教育」,113年7月畢業後,被分發至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擔任下士。按照國防部核定計畫,他必須服役滿6年,直到119年7月1日。
然而,王姓下士在114年5月13日卻因「一次記兩大過」被認定不適服現役,遭核定退伍,服役未滿原定期限。部隊依規定計算後,認定他必須賠償 15萬7524元,並在多次催討未果後,一狀告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法院審理時,王姓下士雖經合法通知卻未出庭辯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法官因此依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聲請,進行一造辯論判決。
法院調查後認定,王姓下士確實在服役期間提前退伍,違反原訂的服役契約。部隊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以他受領的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總額的2倍計算,再按未服滿役期的比例,求償15萬7524元,於法有據。
這項判決凸顯國軍對公費軍士官的「違約」絕不手軟。根據國防部的「回流教育」實施計畫,錄取生畢業任職後,若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的最少服役年限,必須依相關規定賠償公費。部隊正是依此規定,向王姓下士追討已支付的訓練成本。
法院最終判決王姓下士須償還15萬7524元,並自114年8月30日起計算年息5%的遲延利息,直到清償為止。全案訴訟費用也由他負擔。據悉,部隊先前已寄發存證信函催討,並多次撥打他的手機,但均未獲回應。如今判決出爐,王姓下士若不履行,部隊可依法強制執行。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