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離婚不算數?證人程序出包 法院認「還是夫妻」再判離
一對夫妻感情失和,原簽妥離婚協議書,並完成離婚登記,但事後因「離婚證人資格不符」鬧上法院。丈夫主張,一名證人根本未親自確認雙方是否真有離婚意願,不符合法定要件,法律上仍屬婚姻存續。法院認定,該次協議離婚無效,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但兩人衝突不斷、互控家暴、婚姻早已破裂,仍判准離婚。
判決指出,男子阿澤與女子小彤(均化名)於2013年結婚,雙方婚姻後期感情轉淡,爭執頻繁。阿澤主張,2023年農曆春節期間,小彤自娘家返家後提出離婚協議書,要求他簽名,雙方完成簽署並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不過,阿澤事後認為,該份離婚協議書的見證程序有重大瑕疵。因其中1名證人雖受託簽名,但僅在社區大樓大廳短暫等待,未直接向他確認離婚意願;另一名證人由前位證人代為轉交簽名,從頭到尾不曾與他碰面,也未透過電話或通訊軟體確認其是否真心同意離婚。他因此主張,離婚程序不符民法規定,離婚應屬無效。
此外,阿澤也指控,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後仍同住一處,小彤卻持續以各種方式施壓,甚至曾將寵物排泄物放在他的床上,雙方爆發激烈口角與肢體衝突,彼此互控家暴,還各自聲請保護令,婚姻早已徹底破裂,因此進一步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法院審理時,兩名證人均出庭作證。法官根據證詞認定,第二名證人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確實未曾親自見聞或透過電話確認雙方是否具有離婚真意,僅憑第一名證人轉述即簽名。
依民法規定,協議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需有2名以上親自見聞當事人離婚真意的證人簽名,若欠缺法定方式,即使雙方真的想離婚、也完成戶政登記,法律上仍屬無效。因此,法院先認定雙方當初辦理的協議離婚不生效力,戶政離婚登記雖已完成,但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准許阿澤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但法院指出,兩人當時確有離婚意思,之後雖繼續同住,卻未修補關係,反而衝突不斷、互提保護令、相互指責,審理期間持續攻訐,婚姻裂痕早已無法回復。雙方對婚姻破綻均負有相當責任,且皆無維持婚姻意願,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離婚,形成罕見「先確認還是夫妻、再判離婚」的特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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