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避免少年淪人球 限制少事案移送…憲法法庭今判部分違憲
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邱佳玄審理一起毀損案時,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規定,有牴觸憲法訴訟權、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受理,今認為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意旨,即日失效。
相關機關2年內應修法,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再行移送裁定不服,得提抗告。
憲法訴訟法因在野黨立法委員修正評議及宣告違憲門檻,憲法法庭曾幾近停擺,憲法法庭在排除拒絕評議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名大法官後,5名大法官判修正案違憲。憲訴法受理的門檻當時未遭修改,本件由8名大法官一起參與評議,「沒有人請假」,但今天的判決仍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人作成,判決中也交代因3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為使憲法法庭正常、持續、有效運作,維護憲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因此由實際參與評議的5名大法官作判決。
少事法第15條規定「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事件,經調查後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本案源於桃園地檢署將一名涉毀損罪的少年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桃院以少年設籍在花蓮,且無其他現居地為由,裁定將案子移送花院,但花院在另起案件的調查程序中,該名少年和法定代理人都說已分別住在桃園、雲林,希望把案件移轉至桃院審理。
法官邱佳玄認為少事法第15條後段規定,致收受移轉的法院,就算因事後少年家庭變故,應由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處理,才可使少年受更適當的保護,卻也無從再移轉管轄,違反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侵害少年訴訟權。
邱佳玄指出,少事法於1962年1月19日制訂後,第15條就沒再變更過,現已無法考究立法目的,但若是想讓少年獲得更適當的保護,何以受移送的法院就不能再行移送?
邱認為該法的規定可能出於追求程序安定,避免少年法庭法官推諉案件,讓少年淪為人球,但全面禁止再次移送,忽略少年在成長階段容易因家庭環境等因素而不斷遷徙;若為避免法官推諉,或可規定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得少年、法定代理人及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始得再行移送」。
憲法法庭認為,原規定禁止受移送法院再行移送,是為了防止法院間相互推諉,立法目的正當,但現實上因少年法院未完足調查,例如未使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就管轄陳述意見,或僅調取戶籍資料而沒做其他調查;或因調查資料有誤、進行衡酌時判斷錯誤;又或即使在移送當時受移送法院可以使少年受更適當的保護,但因少年處於成長階段,生活狀況常隨著實際居住地、就學地、就業地、親權行使人等因素改變,都有可能會出現受移送法院不是或不再是可以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的法院。
若由受移送法院繼續處理,憲法法庭認為就不符合少年的最佳利益,條文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再移送,不符合憲法要求國家應為維護少年最佳利益而採取必要保護措施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