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航非法土方換禮盒、飯局 桃市環管處中壢區中隊稽查員涉貪遭訴
桃園市環境管理處中壢區中隊巫姓稽查員涉嫌於2014年5月間與許姓非法土方業者私下達成協議,允諾護航中壢區新中北路一處非法回填土方案,以不到場或製作不實稽查紀錄,換取業者禮盒及飲宴招待,桃園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起訴。
起訴指出,50歲巫姓男子自2006年起擔任中壢市清潔隊(現改制為桃園市環境管理處中壢區中隊)環保稽查員,負責土石方現場勘查與製作稽查紀錄,屬於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許姓土方業者於2014年5、6月間,承包桃園市中壢區中原段59-19、59-18及59-39等地號土地,位於中壢區新中北路1050巷口附近土地的回填整地工程,卻未依法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許可,且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輛、機具也未依規定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詎料,許姓業者為免遭環保稽查員稽查及警方取締,透過友人介紹與巫男聯繫,雙方於2014年5月25日前在某便利商店商議,巫允諾以「未到場稽查」、「稽查後未填具」或「製作不實稽查紀錄」為條件,讓許免被罰或減輕裁罰,換取許提供的禮盒或飯宴招待等不法利益,藉此使業者減輕或免受裁罰。
本案由桃園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辦,偵查期間,巫男對於調查局蒐證期約收受不法利益的行為坦承不諱,相關供述也與許姓業者的證詞相符,檢方參酌卷內行動蒐證的照片等物證,認定巫的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違法情節足以認定。
桃園市調處偵查過程中,原先懷疑巫男曾於同年10、11月間收受許姓業者3萬元賄款,涉嫌收受賄賂罪。經檢方查證,巫與證人均稱該筆款項為已清償的借款,且借款時間距離整地工程已過大半年,加上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該款項為違背職務的對價,這部分犯罪嫌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