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對撞救護車慘死⋯遭指酒駕!驗「眼球液」還清白 判決大逆轉
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2024年3月,台中一名施姓男大生騎機車返家途中,與另輛民間救護車發生碰撞,造成施男重傷不治,當時施男血液被驗出酒精反應,被認定酒精濃度過量駕車為肇事原因之一。不過事後經法醫抽取「眼球液」、血液進行檢測出現大翻轉,確認施男身上無酒精、藥物成分,證實男大生無酒駕,後續3份車禍鑑定報告也被法院推翻,判處肇事的救護車駕駛6月徒刑。
2024年3月19日晚間10時許,黃男駕駛民間救護車載著病患返回其家,行經北區崇德、太原路口時,救護車開啟警鳴器、閃光燈闖紅燈通過路口,而施姓男大生則沿著太原路直行,綠燈時以時速65公里通過路口,未料雙方卻在路口發生碰撞,造成男大生傷重死亡。
全案經法院審理,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非緊急情況不得使用警鳴器與閃光燈,當時救護車是為了載送病患返家,不但屬非緊急情況,又闖紅燈通過路口,黃姓司機明顯有過失。
由於事故發生後,男大生被送至中國附醫搶救,經檢方核發血液檢測許可,測出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高達109mg/DL,約是呼氣酒測值0.54mg/L,讓男大生被認定酒精濃度過量駕車為肇事原因之一。不過施男身亡後,法醫對其遺體進行相驗,其中針對眼球液、血液進行檢測,發現男大生體內未檢測出任何酒精或是任何毒藥物成分。依照證卷內容顯示,因中國附醫使用「生化分析儀」,以酵素法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推測應是男大生急救過程等因素,導致檢測結果出現偽陽性。
至於男大生肇責部分,鑑定委員原認為男大生騎機車時速為65公里,明顯超速,且聽聞救護車警鳴聲也未依規定避讓,有過失。但台中地院將全案函送至台中交通事件裁決所覆議,經鑑定,認為救護車駕駛黃男行經管制路口,違反號誌闖紅燈為肇事原因,施姓男大生則無肇事因素。
據中央警察大學最終鑑定報告指出,黃男載送病患返家與緊急任務有別,雖沿路開啟警示燈、警鳴器及通過路口時有減速,但仍無法主張優先通行權,且進入路口時號誌為紅燈,肇事主因為未遵守號誌。
中院指出3份報告有誤之處,包含台中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未審酌黃男非執行緊急任務,無法主張優先權,施男酒駕情形有誤會;覆議後未審酌施姓男大生超速亦有過失;警大鑑定認為施姓男大生酒駕也不正確。
全案經法院審酌,認為救護車駕駛黃男在事故後自首,給予減刑,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自身經濟能力,未能與施母達成和解或調解,黃男雖請求緩刑,但參酌施母意見,仍認為不宜緩刑,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