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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闖桃機!害跑道急關閉、班機重飛延誤7分鐘「飛手」無罪原因曝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12月23日00:14 • 發布於 2024年12月23日00:15

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桃園連姓男子為拍攝建商廣告,去年夥同黃姓男子到桃園國際機場周遭「管制紅區範圍」操作無人機;一度造成機場暫時關閉跑道,班機重飛,延後7分鐘降落,2人遭依法送辦。但法官認為,2人的客觀行為,不構成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等手段,如主動侵入、攻擊、破壞、試圖撞擊航空器,只屬行政處罰範疇,因此判2人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62歲連男2023年6月24日到7月25日,跟35歲黃男開車到桃園國際機場周遭「管制紅區範圍」操作無人機,警方獲報無人機防制系統通報,有無人跡違規在禁航區飛行,並循線查獲兩人,同時查扣無人機。

連男、黃男舉動,曾造成機場暫時關閉跑道,預計降落的班機重飛,延後7分鐘降落;兩人因涉嫌違反民用航空法危害飛航安全、危害飛航安全罪被送辦。

偵審期間,連男、黃男都坦承前往操作無人機,但否認危害飛航安全;連男稱,只是覺得風景漂亮,想要空拍影像,有時訊號很差,回傳畫面不穩定,失控飛入限航區或禁航區等語。

黃男則說,不知他操作無人機飛行範圍,只是開車將人載到現場;雙方的辯護人則主張,只是基於替建商拍攝廣告目的而操作無人機,不存在影響飛航安全及機場安寧。

經查,連男、黃男在機場周邊操作無人機,導致航管單位及航空站進行相關因應措施,造成暫停航機起降作業,相關單位啟動「維護飛航安全」預防措施,屬於「維護飛航安全」。

法官認為,連男操作無人機的過程中,並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等手段,如主動侵入、攻擊、破壞、試圖撞擊航空器或其設備等進一步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客觀事實禁止於操作無人機進入桃園機場周遭管制的禁航區、限航區超過高度等範圍。

經審理,認定兩人客觀行為,無證據證明2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即不該以民航法第101條第1項危害飛航安全的構成要件,只屬同法第118條之1第1項,行政處罰範疇,因此判連男、黃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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