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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大老婆條款!從《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看實質課稅的原則

勁報

更新於 10月20日20:18 • 發布於 10月20日20:18

(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長期以來,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規定(即所謂的擬制遺產),在實務運作上衍生出極大的稅負不公。過去的制度設計,往往讓拿走財產的受贈人拍拍屁股、甚至透過拋棄繼承置身事外,而沈重的遺產稅帳單卻全數推給未受贈、甚至遭刻意排擠的無辜繼承人。這種「拿錢的人不繳稅、繳稅的人沒拿錢」的荒謬現象,不僅背離了量能課稅的憲政原則,更讓許多家庭在親人離世後,還要面對不公的債務剝削。

幸而,隨著《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完成修正,確立了「誰受贈、誰繳稅」的核心邏輯。這場被外界高度關注的修法,不僅有效排除了過去讓無辜繼承人受害的制度漏洞,更是台灣推動租稅正義的重要里程碑。

終結「拿錢不繳稅」的制度失衡

在舊法架構下,被繼承人生前兩年內的贈與財產雖被強制計入遺產總額,但其產生的稅金卻是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共同承擔。這導致部分被繼承人在生前透過預先贈與,將大筆資產私下移轉給特定親屬;當繼承發生時,受贈人既享有了財產,卻能在辦理拋棄繼承後,將隨之而來的龐大稅負轉嫁給其他未受贈的繼承人。

這種制度漏洞形同國家機器變相幫不公的財產分配「背書」,讓無辜的繼承人(在社會案例中不乏因而背負沈重稅債的弱勢家屬)無端受害。新法上路後,明確規定該部分遺產稅應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由受贈人獨立作為納稅義務人各自繳納。這項變革徹底落實了權利與義務相符的法治精神,讓稅捐負擔精準回歸到實際受益者身上。

兼顧實質公平與法理邏輯的全面革新

除了釐清納稅主體外,本次修法更細緻地處理了長久以來的法理衝突。例如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上,納入「計算加回去、給付分開算」的合理機制,讓生存配偶的權益獲得應有保障,不再陷入過去因法律見解衝突而動輒得咎的困境。

同時,修法也同步取消了分期繳納稅額須達三十萬元的門檻限制,並放寬繼承人得以多數決動用遺產存款繳稅。這些配套措施展現了政策的同理心,避免受贈人或繼承人因短期內無法現金變現而陷入財務絕境,讓租稅法規在嚴格之餘,更具備實務執行的可行性與溫度。

迎向現代化財富傳承的正確道路

租稅不僅是國家籌措財政收入的工具,更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過去「大老婆條款」或相關擬制遺產產生的稅負爭議,反映出舊有法規跟不上複雜的家族財產安排。

此次修法的完成,不僅是法制上的進步,更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清晰訊號:任何意圖透過臨終前資產移轉來達到「移轉財產、留下面子、卻把稅單丟給別人」的巧門,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格檢視與導正。 讓財產歸財產、稅負歸稅負,唯有建立在公平基礎上的財富傳承,才能真正減少家族紛爭,並捍衛台灣社會核心的公義價值。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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