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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飛車追緝拒檢車輛…把女騎士撞到智力退化 八德分局要國賠744萬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04日04:35 • 發布於 09月04日04:2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姜姓警員2018年追緝拒檢車輛時,不慎撞傷楊姓女騎士,造成楊女智力衰退、生活無法自理,姜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判八德分局須賠償楊女一家三口555萬餘元,二審判賠781萬餘元,判決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判八德分局應賠償744萬餘元,可上訴。

2018年3月31日上午9點多,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警員因發現可疑黑色轎車,他鳴笛闖越紅燈路口,卻在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撞上綠燈直行的楊姓女騎士,楊女因而重傷。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姜雖執行追緝現行犯緊急任務,也有鳴笛警示,但行經人潮眾多的要道路口,仍須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減速,姜自承當時未減速,有過失。刑事部分,姜被依過失傷害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上訴高院後駁回定讞。

民事部分,楊女父母提國賠訴訟,要求八德分局賠償醫護費及一家三口精神撫慰金共2627萬元。八德分局主張楊女未注意鳴笛,也有過失。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警方須為事故負4成責任,判賠555萬8818元。一審判決後,八德分局先是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但稱全力支持員警依法查緝,將針對國賠部分上訴。

二審高院民事庭認為,姜欲攔查違停的轎車,連闖2紅燈,到了事發路口前,號誌燈已閃紅燈,且為時已久,對向車道也見機車跨行,卻未採任何防範措施就想通過路口,才發生事故,應負過失責任,八德分局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審審酌楊女當時未注意到警備車已鳴笛、打閃光燈,仍貿然穿越路口,應負六成過失比例,再依法扣除楊女領取的220萬元強制保險金後,判八德分局應再給付楊女225萬9884元,總計781萬8702元,判決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姜追緝可疑車輛,雖已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依法有交通優先權,並得不受號誌指示限制,但因駕駛方式

甚為危險,仍應注意車前狀況,兼顧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尤其本案事發時間為上午9時許,地點位於交岔路口,當時也有其他人車往來通行,更應妥為注意。

更一審指出,依卷證資料顯示,姜駕車接近路口未煞車減速而有過失,楊女聽聞警鳴器聲響,未注意警備車位置及行車動線,仍駛出路口,也有過失,認為姜的過失比例應為40%、楊女則為60%。

更一審判決認為,依醫院鑑定結果,楊女喪失勞動能力比例應為84%,不能以楊女恐無法從事一般型態工作,即認她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經計算後判八德分局應賠償744萬2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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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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