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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護台糖稱「沒義務通報毒油」 高檢署主任發聲狠打臉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08月03日14:00 • 發布於 08月03日14:00
台糖遭質疑沒有及時通報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經濟部回應:「台糖非食管法通報義務人」、「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圖:資料照)

中聯致癌油案重創食安,台糖被發現五月就知情,經濟部從連發4文為台糖辯護,不僅指稱「台糖非食管法通報義務人」、「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就像去菜市場買菜,不會通報整個菜市場的攤商誰有爛菜葉」,更稱讚「台糖是用高標準自我檢驗的乖寶寶」。對此,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3)日表示,經濟部說「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

台糖遭質疑未及時通報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經濟部回應:「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陳宏達指出,看到這句話,不禁令人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陳宏達續指,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這代表立法者採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預防原則。因為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已有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責任,往往為時已晚。因此,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已經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如果當時所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如果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法治國講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號。

陳宏達強調,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當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因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法律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可以重新定義法律,只有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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