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送房地給兒就沒事?借款未清先過戶 法官直接打回原形
一起「借錢後急過戶」的房產糾紛,最終被法院認定屬於詐害債權行為。融資公司提告指出,債務人向其借款123萬元後,竟在債務尚未清償前,將名下唯一不動產贈與兒子,致債權難以實現。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筆贈與確屬無償行為,且已損害債權人利益,判准撤銷贈與及塗銷移轉登記。
判決指出,融資公司主張,男子阿裩(化名)於2023年以名下不動產作為徵信資料借款123萬元,並簽立本票、約定分期清償。不料自,2025年1月起即停止繳款,經強制執行後仍未清償,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截至2025年8月尚積欠本息約77萬多元。
更令融資公司驚訝的是,調閱資料後發現,阿裩早在2023年11月,就已將名下該筆不動產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給兒子阿震(化名)。融資公司認為,此舉使其無法就該不動產受償,明顯侵害債權,遂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
阿裩到庭坦承借款與欠款事實,但辯稱該房產原本就是父母要買給孫子,只是暫登記在自己名下;後來家庭失和,才辦理過戶。他並強調,過戶當時仍有能力繳款。法院指出,該不動產在2023年11月前登記於阿裩名下,依法推定為其所有。至於「代為持有」之說,僅屬空言辯解,並無任何書面或資金流向證明可佐,難以採信。
法院進一步說明,所謂「詐害債權」,是指債務人以行為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致債權人無法受償。且是否已屆清償期,並非判斷重點。阿裩自承,過戶當時名下無其他不動產、無股票,存款僅數萬元,顯已無資力清償對融資公司的債務。
法院因此認定,阿裩在負債未清情況下,將唯一不動產無償贈與兒子,已構成有害債權之行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權人得請求撤銷該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命回復原狀。因此,判決撤銷阿裩與阿震所為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阿震應塗銷登記,回復為阿裩所有。
至於融資公司另主張,阿震於取得房產後設定最高抵押權15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並請求代位返還部分,法院則認為,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人為第三人,實際借款人仍為阿裩,並無證據顯示阿震因此受有利益,故駁回此部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