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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車禍賠償在身!竟送房給親屬踢鐵板 法院一句話打回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3月06日01:30 • 尹維源

一起因交通事故衍生的債權追討案件,意外牽扯出「脫產贈與」爭議。法院日前判決指出,男子阿華在面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期間,竟將名下不動產全數無償贈與親屬阿軒(均化名),企圖規避債務,行為已明顯損害債權人權益,依法撤銷贈與及移轉登記,並命塗銷相關不動產所有權。

判決指出,2024年2月某日上午10時許,阿華騎機車行經基隆市中山區安一路時,未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擦撞正徒步拖行菜籃車的老翁阿其(化名),導致對方右側橈骨遠端骨折。該起事故隨後遭檢方依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案件仍於刑事庭審理中。

事故發生後,阿其於2024年7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判決阿華須賠償醫療等相關損失共計10萬1822元,判決並於2025年4月確定。然而,阿其於2025年6月不幸過世,其子阿嘉(化名)為唯一繼承人,依法承受該筆債權。

不料,阿嘉在追討賠償款項時發現,阿華早在2024年8月,即事故責任尚未明朗、賠償債務尚未清償之際,已與親屬阿軒簽訂贈與契約,將名下全部不動產無償移轉並完成登記。阿嘉質疑,該行為形同刻意脫產,導致其債權無從受償,因此依法提起撤銷贈與之訴。

對此,阿華辯稱,自己原有意與對方和解,僅因賠償金額談不攏而破局,且不動產移轉是基於年事已高、財產規劃考量,並非故意逃避債務;另主張阿嘉提告已逾法定一年撤銷期間,請求駁回。

然而,法院調查發現,阿嘉市於2025年9月因追查債務履行情形,始向地政機關申請異動索引,得知不動產早已贈與移轉,並於同年月就已提起本件訴訟,仍在法定除斥期間內,程序並無違誤。

法院指出,阿華於贈與不動產時,已明知自己涉及過失傷害案件,未來極可能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且其名下除該不動產外,並無其他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收入,卻仍選擇將不動產全數無償移轉,已明顯減少責任財產,致債權人受償困難,構成「害及債權」。

法院認定,該贈與屬無償行為,依法應予撤銷,相關所有權移轉登記視為自始無效,並判令阿軒須塗銷不動產登記,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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