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持鏡偷窺!女組員嚇壞尖叫 陸軍飛訓部男學員二審判刑5月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李姓學員去年1月間洽公時,見女組員在2樓廁所內如廁,持鏡子伸至廁間隔板下方窺視被逮,扣得鏡子採驗與他DNA相符,一審被判5月,他仍否認犯罪,二審認事證明確,但有主文與事實、理由不符違誤而撤銷改判,刑度仍維持5月,不得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李基於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身體隱私及非公開活動的犯意,透過反射鏡像窺視如廁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之活動等情,而於理由欄論罪科刑部分,認定他犯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且於主文欄記載他犯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有主文與事實、理由不符的違誤。
合議庭認為,李上訴否認犯罪,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的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評價,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並不可採。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撤銷改判。法官認李犯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案發當時,在模擬機大樓2樓的組長、教官等聽聞尖叫聲後,立即到場處理,除在走廊上攔下李,當場在廁所附近休息室冰箱、折疊椅旁縫隙扣得鏡子一面,並採集跡證送驗後查獲。
李坦承在2樓上廁所時,聽到尖叫聲,在走廊遇到模擬機組教官,之後被留在休息室。但他否認持鏡子偷窺,辯稱因教官要求尋找,才會碰觸到鏡子。李及辯護人於審理時,認他非出於其自願性同意採驗,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法官認為,李在勘察採證同意書告知事項欄「執行人員已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並告知下列事項:執行理由:因妨害秘密罪,有實施勘察採證之必要」下方「同意人已確實瞭解上列告知內容並出於自願同意」處簽名。
且他年滿25歲又大學畢業,具軍職身分,應對因犯罪經警查獲後偵查程序及採證送鑑定程序有相當瞭解,自當理解員警徵求同意時應可表達意見,自行決定選擇同意或拒絕,否則員警又何需提出該同意書給他簽署,難認員警採驗檢體程序有何違法、不當。
女組員表示,上廁所時,有將廁所外面的門關起來,過程中聽到很輕的開門聲及衣服摩擦的聲音,往門下縫隙看到鏡子伸進來,她嚇的尖叫,穿上褲子跑到女廁外面,就看到組長及教官及一些辦公室同仁在走廊攔到李。她說,聯繫等待李主官到場時,李趁亂走進休息室,有看到他有丟東西的動作。
教官指出,案發時他在大樓2樓辦公室內,聽到尖叫聲就走出辦公室處理,看到李有點速度的從女廁方向衝過來,又突然轉身往回走,之後組長出來,接著女組員再從廁所出來,沒有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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