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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犯出獄求隱名遭士院駁回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2025年08月28日09:45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8日09:45 • 記者林梵墨/綜合報導
▲阿強曾犯強制性交出獄後找尋工作卻屢次碰壁,苦求法院遮蔽姓名遭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當事人無關。AI生成123RF)

[NOWnews今日新聞] 曾因強制性交罪、強制罪與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多項案件入獄服刑的蘇男(化名阿強),如今刑滿釋放,卻控訴自己因姓名出現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導致求職屢屢碰壁、連社交生活都受阻。他聲請法院能「遮隱姓名」,給他一條重新融入社會的路,沒想到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仍以司法透明為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強過去因涉及多起刑案,併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另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再判3月徒刑。服刑後,他認為裁判書公開姓名,讓社會大眾一查就能得知他的犯罪紀錄,導致他難以謀職,甚至影響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他主張,公開裁判書完整姓名已嚴重阻礙再社會化,對人格發展及名譽造成傷害,因此提出聲請,要求法院將姓名隱藏。

不過,士林地院刑事第九庭合議庭審酌後指出,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書公開是司法透明的必要機制,原則上應公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的姓名,以供外界監督審判公正。雖然法律允許限制公開特定資訊,例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等足夠識別的個資,但並不包含姓名。

法官也點出,本案為「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並不屬於法律另有限制公開的類型,因此必須依法公開當事人姓名。至於阿強聲請遮隱的部分,實際上裁判書並未揭露其身分證字號、住址或出生年月日,顯然是對裁判書公開範圍有所誤解。法院最終裁定駁回聲請,明確表示姓名公開屬於法律規範的原則,全案仍可於十日內提出抗告。

此案凸顯一個爭議點:司法透明與受刑人更生權的拉鋸。一方面,公開裁判書能確保審判不受質疑,人民也能藉此了解司法運作;但另一方面,曾服刑者在社會上背負污名,若姓名永遠掛在裁判書系統,是否會使其難以翻身?這種制度應否修正,未來勢必持續引發討論。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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