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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打卡307次」遭解僱!台積電課長提告喊冤…遭法官打臉:破壞制度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05日07:33 • 發布於 04月05日07:15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擅離職守「假打卡307次」遭解僱,台積電竹南廠前課長提告喊冤,遭法官打臉。(圖/資料照)

台積電苗栗竹南廠發生勞資糾紛,前年9月,一名竹南廠楊姓課長因「反向刷卡」違反公司規定遭解雇,事後楊男狀告台積電,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求償解雇期間薪資。台積電反控楊男在工作期間多次擅離職守,還在上班時間去健身房摸魚,假打卡次數超過307次,因違規情節嚴重才依法解雇。法院審理認為楊男違反工作規定屬實,嚴重損害公司制度,一、二審均判楊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於2010年4月26日進入台積電工作,在苗栗竹南廠擔任課長,任職長達15年,月薪9.6萬元。他在2024年9月27日接獲公司通知,因反向刷卡偽造門禁進出紀錄,又多次擅離職守、浮報加班,詐領加班費,違反工作規定,被公司依勞基法解雇。

楊男一狀告上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主張他反向刷卡,「只有刷進、沒有刷出」紀錄,不會產生工時,沒有偽造行為,只是導致記錄錯誤,違規行為輕微。

他強調自己的工作需要在辦公區域外以手機處理工作事宜,實際工時遠多於約定工時,只是為了便宜行事才集中申報加班,並無詐領加班費的意圖。因廠內有管制手機使用,他必須到辦公區域外查看影片尋找工作靈感,且公司內的健身房也未限制上班期間不能使用,他健身時有攜帶手機處理公務,不算擅離職守。

楊男表示,自己在台積電任職15年,沒有任何懲處紀錄,只因反向刷卡遭解雇,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狀告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並求償工資及延遲利息,併提撥勞退金。

台積電則主張,公司核心價值是「誠信正直」,楊男的工作內容是以公務電腦整理數據並分析,沒有在廠外使用手機的必要,且楊男在2024年5月30日至8月18日間,擅離職守假打卡次數307次,還浮報加班費,已嚴重違反工作規定。

一審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後,認為楊男利用其對門禁系統運作方式的了解,進行不實刷卡,顯見其對公司出勤系統非常熟悉,卻故意取巧不履行勞務義務,還浮報加班,損害公司制度,公司依法解雇楊男為合法行為。

楊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楊男舉動嚴重影響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及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若公司不依規定解僱懲處,等於變相鼓勵員工無視管理制度,因此駁回楊男上訴,判台積電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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