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資源循環推動法」 法案更名、產品設計至回收全週期納管
〔記者陳治程/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除法案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針對產品前期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的全生命週期,法案全面納管並建立沙盒機制,且全法三讀後新增21條條文,為其自2002年後最大幅度修法。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今(2)日宣告三讀通過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確定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正案三讀後新增條文21條,修法後總條文數達52條之譜,為該法2002年後最大幅度修正。
此次修法聚焦源頭減量、資源循環,除把原條文的「回收再利用」均改為「循環」,同時針對產品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等全生命週期擴大納管,包含提出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導入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循環採購與相關獎勵機制,以及建構有利產業轉型與創新發展之制度環境,建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沙盒機制等。
三讀條文指出,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至少每5年檢討1次;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環境部長出任召集人一人、委員任期2年,由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組成;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且環保團體不得少於整體1/4。
綠色設計原則及準則方面,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內容包括,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等6類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項目等,訂定綠色設計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並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自願遵行綠色設計準則,亦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並發給循環標誌。
有關資源循環創新實驗的沙盒機制,三讀條文規定,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資源循環創新實驗,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針對實驗沙盒之範圍邊界,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計劃得附加實驗時間、範圍、規模、方法、監測、通報、返還獎勵或補助、限期改善或停止實驗、廢止核准及其他附款一併納入核准事項,事業應依核准內容執行。核准創新實驗計劃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本法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但排除法律適用範圍應以達成實驗目的為必要且相當者為限,且不得排除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其他重大環境風險之強制規定與民事、刑事責任及行政機關依法應採取之緊急處置措施規定。
三讀條文罰則規定,若違反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違反有關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違反禁限用、許可辦法等規定,處新台幣1萬2000元至15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處1個月至1年停工或停業處分。
考量到修法強制管制措施及對應罰則配套需要時間,三讀條文規定,本法除第14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立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