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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16歲建教生操作機具斷指 督導組長竟稱「沒看作業標準要承受」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1小時前 • 發布於 21小時前

潘姓建教生操作機具時,左手食指遭擠壓、指骨部分截斷,負責指導的楊姓組長辯稱已叮嚀小心,是學生操作問題,作業標準「他沒有看就要承受」;法院反問,難道學生斷指就是楊所稱要自己承受?認定教育訓練不足,將楊依過失傷害罪判楊2月,陳姓公司負責人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16歲潘姓建教生到台南市官田區一間科技公司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去年1月10日上午9時許,操作C型扣環定位輔助機具,因機具卡住,潘伸左手要排除異常時,右手卻將搖桿壓下,造成左手食指遠端指骨部分截斷、撕裂傷及指甲受損。

檢方起訴認為,機具屬加壓成型機械,依法應設置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陳姓公司負責人與負責指導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的楊姓組裝部組長疏未設置,導致學生受傷,將2人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陳供稱,不瞭解自己有何過失。楊辯稱,都有叮嚀學生要小心操作,本案是個人操作問題。

審理時,辯護人將機具帶到法庭當庭操作機具、錄影。台南地院勘驗後認為,這項設備是透過氣壓輔助,將C型扣環壓入工件組裝,並非使原物料形狀、狀態改變的加壓成型機械,不適用檢方所指應設雙手安全裝置的規定;且依據操作說明,手沒有離開冶具前,不應該按壓搖桿,告訴人顯然未嚴格遵守操作流程。

不過,法院調查教育訓練情形,發現作業要領明載機台作動時,雙手須離開,異常時應立即停工、通報組長;楊卻承認,教導沒有像律師在法庭示範得那麼詳細。法官詢問作業要領是否每名學生各發一份,楊回答「這是機密文件,不能發給他們」,有貼在工廠讓學生自己看。

楊供稱,學生報到時教育訓練約10至20分鐘,上線前示範操作1、2次,再於旁觀察、督導,「沒想到發生這樣的事,我也是很不捨」;法官再問,如何確認學生看過要領,楊說有當場詢問,學生回答有,「他沒有看就要承受」。

法院反問,依照楊的說法,告訴人沒有依照作業要領操作冶具,導致受食指部分截斷,「難道這就是被告所稱要自己承受?」建教生多為年僅16、17歲未成年學生,主要是到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年齡、經驗與成年正式員工有落差,教育訓練要更加用心。

然而,楊並不在意建教生是否熟悉操作流程,甚至認為建教生沒有熟讀作業要領就要自己承受,可見楊並未善盡教育訓練義務;法院認為,楊身為現場主管,不能只示範幾次、張貼要領,就讓學生自行參閱,其未提供完整教育訓練與注意事項,與潘受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審酌,楊始終否認犯行,未和解、賠償,判刑2月;至於陳姓負責人,法院認為機具沒有檢方所指的安全裝置設置義務,現場操作監督、職業技能訓練則屬現場主管負責事項,不能僅因陳綜理公司業務,就認定也須熟悉、負責,檢方未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其有過失,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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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姓建教生操作機具時,左手食指遭擠壓、指骨部分截斷,負責指導的楊姓組長辯稱已叮嚀小心,是學生操作問題,作業標準「他沒有看就要承受」。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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