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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蔡明宏性騷5女慘了!監察院全數通過彈劾 移懲戒法院審理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2024年03月14日04:13
監察院彈劾法官蔡明宏。資料照片

【記者潘袁詩羽/台北報導】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蔡明宏日前被爆出性騷女書記官、女法官,更陸續有法院女員工指控曾遭蔡明宏性騷擾,整起案件達5人受害。監察院今天(14日)指出,蔡明宏的慣犯行徑凸顯其嚴重欠缺自我控制能力,不但造成5名被害人長期之精神痛苦與陰霾,更直接重挫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嚴重減損民眾對司法之信賴,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113年3月12日上午以13票全數通過彈劾蔡明宏,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蔡明宏日前涉嫌分別約一名女書記官、一名女法官上陽明山性騷擾,去年被檢方起訴強制猥褻2罪,由法院審理中。懲戒部分,司法院日前將2案分送職務法庭、監察院審議,陸續有法院女員工指控曾遭蔡明宏性騷擾,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今認定新增3名被害人,再度將蔡明宏移送監察院審查是否彈劾。

監察院今天表示,該案經調查完竣確認無訛,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12日上午以13票全數通過彈劾蔡明宏。

本案由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負責調查。彈劾案文並指出,蔡明宏身為士林地院資深法官,且長期擔任該院審判長、行政庭長、庭長等重要職務,卻未能潔身自愛,保有高尚品格,反利用其職場上之優勢地位,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得逞。

彈劾文提到,其慣犯行徑凸顯其嚴重欠缺自我控制能力,不但造成A女等5名被害人長期之精神痛苦與陰霾,更直接重挫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嚴重減損民眾對司法之信賴,已違反前揭《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規定。

彈劾文談及,蔡明宏更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第49條第1項所列應受懲戒之事由,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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