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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土石採取法」致人重傷 最高可處無期徒併科1億罰金

經濟日報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經濟日報

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濟部表示,這次修法兼顧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強化土石採取管理制度及嚴懲違法盜採行為,將有助健全土石資源管理機制,維護國土資源及公共安全。

經濟部說明,近年部分不法行為人為牟取私利,大規模非法採取土石,造成環境破壞及公共安全風險,因此,經濟部擬具「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並經委員會審查期間,納入原住民族採取土石權益保障及強化合法採取管理制度等修正內容,充分展現朝野及社會各界共同完善法制的共識。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有四大重點。第一,強化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明定原住民因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或基於傳統石板屋、地下屋等建物保存、技術傳承,以及原住民族部落自主防災、環境維護 等需求採取土石,得免申辦採取許可;另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之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件,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諮商同意或參與及分享利益,增進原住民族權益保障。

第二,嚴懲不法牟利,全面提升違法成本。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採行提高行政罰及增訂刑事責任雙軌並行機制;處罰對象除實際採取者外,亦包括參與之地主、雇主、駕駛及其他相關行為人等。行政罰鍰上限由現行新台幣500萬元提高至2,500萬元;對於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增訂刑事處罰,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如因違法採取致生災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將依情節加重刑責,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

第三,強化執法及環境整復機制。行政機關得於裁罰時當場沒入違法行為使用之載運車輛及機械設備;涉及刑責者,不論所有權歸屬,一律強制沒收,以即時阻斷不法。另明定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並授權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整復物料及實施方法等規範,建立全國一致之整復標準,防杜二次污染,促進環境安全恢復。

第四、加強合法載運管理。明定合法土石採取場出貨聯單所載內容應與實際裝載情形一致;如有虛報或登載不實情形,將依法處罰,以防杜利用合法文件規避查核或掩護違規載運情形發生。

經濟部表示,後續將儘速完成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並持續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警政、檢調機關合作,落實法制執行,共同打擊不法盜採,強化環境恢復,以維護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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