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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 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

勁報

更新於 07月22日13:16 • 發布於 07月22日13: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行政大樓。(圖/北區國稅局行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桃園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如符合自住房地免稅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免稅額。惟出售房地權利範圍非為1/1(全)者,自住房地免稅額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以避免一屋享有數個400萬元免稅額之不合理情形。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符合上述要件者,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但如果該自住房地是多人共有或個人出售部分持分,僅能就其出售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106年買賣取得新北市房地(權利範圍1/1),嗣於112年將該房地權利範圍6/10出售予其子,自行申報課稅所得345萬餘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為0元。經該局以A君雖符合自住要件,惟出售房地權利範圍僅6/10,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核定自住房地免稅額為240萬元(400萬元×6/10),並就課稅所得超過免稅額部分,按稅率10%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0萬餘元。A君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法規未明定按比例計算,免稅額應全額扣除,案經財政部以所得稅法所稱自住「房屋、土地」係指完整房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1,同一門牌號碼),若不按權利範圍計算,則同一房地採分次移轉時,將產生一屋享有數個400萬元免稅額之不合理情形。至A君日後再售出其餘權利範圍4/10,如仍符合上述自住房地要件,尚可再主張自住房地免稅額160萬元(400萬元×4/10),權益並未受損,訴願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房地,如欲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請特別留意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出售房地若屬「共有」或「僅移轉部分持分」,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以免因申報錯誤致遭補稅。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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