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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長解職由家人代理 立院法制局:宜修法明定禁止親人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8月03日10:51 • 發布於 2021年08月03日10:51
竹東鎮長張順朋(前)因為派代7個里長中,有6個是解職者的家人而引發反對者質疑。(圖由竹東鎮公所提供)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新竹縣竹東鎮7位里長因涉及2018年鎮長選舉被控賄選案,遭定罪後須解職,鎮長張順朋日前指派代理里長,當中有6人是解職者的家人,引發爭議。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行政首長因故出缺時,其代理人資格未予以明定,產生諸多爭議、社會觀感不佳,建議修法明定,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皆不得為代理人,以避免爭議。

立法院法制局本週提出「地方行政首長代理人資格之研析」報告,當中提及竹東鎮6位里長因案解職由鎮長指派解職者家人代理外,亦舉出2019年時任竹東鎮長羅吉祥因買票賄選案被判決有罪停職,縣府竟改派羅的太太張順朋代理鎮長一事為例。

報告指出,「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上級機關派員代理。

至於代理人的資格,報告提到,過去內政部於2005年函釋,對於對於代理鄉(鎮、市)長之人員是否應具備一定之學經歷、背景或資格等,既未明文規定,縣政府自得本於行政裁量權,通盤考量後,仍宜派任相當層級或具有一定行政經驗之人員,而里長因案經解除職務,若指派其妻代理,為避免實際上仍由被解職者實際執行職務,「實不宜由該里長之配偶代理其里長職務」。

報告指出,由於「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行政首長辭職、去職、死亡、停職等原因出缺時,其代理人的資格未予明定,產生諸多爭議,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有明確規定的需要。

立法院法制局分析,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停止職務及第79條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的要件,多是因涉及不法情事而遭停職或解職,如仍由配偶或有血親之人任其代理人,代理人於執行職務時是否受其左右,或實質上仍由被代理人執行職務,此情形顯有違停職或解職之目的。

因此,立法院法制局建議,參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其關係人是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惟為落實利益迴避原則應擴大代理人任用之限制範圍,建議修法明定,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皆不得為代理人,以避免爭議。

此外,立法院法制局提到,代理人應符合「選罷法」規定的候選人基本資格,如具有我國國籍、並在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等條件,又代理人雖非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但其既代理民選之公職,自然不得有「選罷法」第26條對於候選人所定消極資格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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